汇算清缴后补开发票的扣除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原则。即,只有真实发生、合法取得且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才能在税前扣除。
对于补开的发票,如果它符合上述原则,即费用真实发生、发票合法取得且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那么理论上是可以追补扣除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能否追补扣除,还需要看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执行口径和规定。因为税法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会因地区、行业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怎么处理?
追补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 5 月 31 日结束,若之后(如 6 月)取得供应商开具的合规发票,且在汇算时已对该笔费用做纳税调整,可进行追补扣除并更正申报。追补年限不能超过五年,即按照权责发生制,将扣除追补到费用所属年度进行更正申报,调整应纳税额并办理退税。若企业之前因未取得发票而未入账该费用,税务上虽能追补扣除,但会计上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核算,调整未分配利润。
六十天的补救期限:汇算清缴结束后,若企业被税务局发现账面有未取得合规凭证进行税前扣除的情况,自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六十天内补开、换开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费用支出就可在税前扣除。若因特殊原因六十天内未换开正规发票,但能提供证实费用支出真实的资料,也可税前扣除;若六十天内未补开相关发票,去年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需调增补税,还会产生滞纳金,同时无法再享受五年的追补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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