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及其后续延期公告,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因此,若借贷双方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则在此期间内无偿借贷无需缴纳增值税。
对于非企业集团间的无偿借贷行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应视同销售服务并缴纳增值税。因此,若借贷双方不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则无偿借贷行为需视同销售服务并缴纳增值税。

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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