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建期费用能否一次性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开办费的所得税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一次税前扣除
这种处理方式,不会在开始生产经营后带来时间性差异而涉及纳税调整。
2、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选择这种处理方法,自开始生产经营次月起分期摊销,但摊销年限不得少于三年。
这种处理方法会有时间性差异,即开始时需要纳税调增,后续几年需要纳税调减。

筹建期开办费的会计分录如何做账?
发生的费用支出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月末结转期间费用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开办费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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