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税收滞纳金属于所得税汇算清缴营业外支出哪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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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看到“税收滞纳金属于所得税汇算清缴营业外支出哪一项”这个问题的时候,心里就咯噔一下。我跟你讲,能问出这个问题的会计,多半已经在“背锅”的边缘试探了。你千万别以为这是小题大做,我见过太多人就是在这个细节上栽了跟头,最后被税务局约谈的时候,一脸无辜地说“我也不知道啊”。你在做账的时候,把税收滞纳金记在营业外支出,这没毛病,会计上就是这么规定的。但你猜怎么着?很多会计做完账就以为完事了,到了汇算清缴的时候,直接把营业外支出的总数填上去,然后税前扣除了。你这不就是给税务局送业绩吗?税收滞纳金在企业所得税法里写得清清楚楚,属于“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你记在营业外支出里,只是会计核算,到了汇算清缴,你得把它从税前扣除的金额里“踢”出去,做纳税调增。当然我这话可能得罪人,但我还是要说,有些老会计干了五六年,连这个基础逻辑都没理顺。他们总觉得“既然会计上允许记营业外支出,那税务上肯定也能扣”,这是典型的“以会计思维代替税务思维”。我这么跟你说吧,会计是会计,税务是税务,两者有交集,但绝不是一回事。税收滞纳金就是最典型的“会计认、税务不认”的项目。那回到你的问题,它到底属于营业内支出里的哪一项?在汇算清缴的申报表里,根本没有一个叫“税收滞纳金”的营业外支出明细科目让你去勾选。你要做的是把它放到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里。具体来说,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下面的第30行,也就是“(六)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这一行,把金额填进去,做调增处理。它不是属于“营业外支出哪一项”,而是压根就不在营业外支出的明细里去体现调整,它是单独作为一个调整项目存在的。前面我说要把它放在纳税调整表里,这一点你记住了,就能避开90%的坑。但我再想一想,其实还有一个更细的坑等着你。就是有些会计把“税收滞纳金”和“行政罚款”混在一起,填在了“罚款支出”那一栏。这在逻辑上是对的,因为两者都不能扣除,但税务局系统里对“税收滞纳金”是有关键词监控的。如果你填在“其他”或者“罚款”里,没有单独在“税收滞纳金”行次列示,系统可能会比对不出来,但人工稽查的时候,一眼就能看出问题。到时候让你解释,你又要翻凭证、写说明,这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吗?所以我的建议是,在会计账上,营业外支出下面单独设一个明细科目叫“税收滞纳金”,别跟其他罚款混在一起。然后在汇算清缴的时候,老老实实填在A105000表的第30行。千万不要图省事,觉得“反正都是调增,填哪里都一样”。你填的位置不对,就是给自己埋雷。我手头有一份汇算清缴的“高危项目避坑清单”,里面把这些容易搞混的调整项都列出来了,包括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不合规发票等等。你要的话我发你一份,省得到时候出了事才后悔。想具体怎么操作你可以私信我聊,或者直接联系我加入老会计圈子,这种细节问题群里天天有人讨论,比你一个人瞎琢磨强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