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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1表股息红利

2026-05-12 17:09 来源:快账

导读:a107011表股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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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妍洁|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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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每次看到会计同仁把a107011表当普通台账填,我就替他们捏把汗。这张表全名叫《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是免税收入的核心凭证,但你猜怎么着?绝大多数填错的会计,根本不是不知道政策,而是根本不知道这张表里那些“小格子”会要命。我跟你讲,a107011表不是让你把投资分红列个清单就完事的。它背后是财税〔2009〕69号、国税函〔2010〕79号,以及一大堆补充通知,核心就一句话: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才能免税。但这里头的坑,比你想的深得多。先说持有时间的计算。很多会计以为从“买股票那天”算到“卖股票那天”够12个月就行,但政策明确说的是“持有期间”要连续满12个月,而且是从取得投资之日起算,不是从你开始记账那天算。你比如2025年3月1日买入,2026年4月30日卖出,持有14个月,免税。但如果你2025年3月1日买入,2026年3月1日当天卖出,对不起,刚好12个月,但政策要求的是“满12个月”,差一天都不行,这部分红利就不能免税。我见过不止一家公司因为这个“一天之差”,被补税加滞纳金,财务总监直接被约谈。再讲一个更隐蔽的坑:“派息日”和“股权登记日”的错位。很多会计以为只要在股权登记日持有股票,就能享受免税红利。但a107011表要求你填报的是“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而不是你实际收到钱的日期。如果被投资企业在2025年12月31日做了分红决议,但你2026年1月15日才收到钱,这笔红利应该计入2025年度的免税收入,而不是2026年。你填错了年度,税务局的金税系统一比对就发现异常,直接触发风险预警。我手头有个客户,就因为把这个时间填错,被税务局要求写情况说明,前后折腾了三个月。当然我这话可能得罪人,但很多代账公司或者半路出家的会计,根本分不清“权益法”和“成本法”下a107011表的填报差异。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就要确认投资收益,但a107011表只认可“实际收到或应收到的股息红利”作为免税收入。你如果在权益法下把“按份额确认的投资收益”直接填进a107011表,那等于自己给自己挖坑。税务局一看,你确认了100万投资收益,但被投资企业根本没做分红决议,你这100万凭什么免税?直接给你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前面我说要严格按照持有时间算,但我再想一想,其实有一个更实操的问题被很多人忽略了:“连续持有”的认定,在上市公司股票和非上市公司股权上有完全不同的执行口径。上市公司股票,你买卖频繁,税务局会看你“连续持有12个月”的证明,通常是交易流水和持股记录。而非上市公司股权,没有公开交易记录,税务局就看你投资协议、工商变更记录和分红决议。很多会计把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收益也混进a107011表想免税,但政策只针对“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转让股权产生的溢价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不能免税。你混在一起填,等于把“应税收入”伪装成“免税收入”,性质就变了。我这么跟你说吧,a107011表填报的关键就三点:持有时间必须连续满12个月、分红决议日期必须准确、投资性质必须分清。但现实中,我见过七八种五花八门的错误填法,比如把“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直接当免税收入填的,比如把“应收股利”和“实收股利”混淆的,比如没考虑“派息日跨年度”的。每一条都是稽查的靶子。你可能会问,那到底怎么填才能经得起查?我建议你按这个逻辑来梳理:
  • 先看投资类型:是上市公司股票还是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票要看是否属于“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非上市公司股权要看是否有“利润分配决议”。
  • 再看持有时间:从投资取得日到分红决议日,是否连续满12个月?注意,不是到收款日。
  • 最后看金额:免税收入金额不能超过“被投资企业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你按持股比例计算出来的份额如果高于实际分配数,税务局只认实际分配数。
为了让你更直观地理解不同情况下的填报规则,我整理了一个对比表,你照着这个逻辑去填,基本不会出大错:
投资类型持有时间要求免税收入确认时点常见错误
上市公司股票连续持有12个月(含)以上被投资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按收款日确认,或未满12个月也填免税
非上市公司股权连续持有12个月(含)以上股东会或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日按会计确认投资收益日填报,或混淆权益法与成本法
合伙企业投资不适用(穿透征税)不填a107011表错误填入a107011表,导致税务风险
最后那个合伙企业投资的例子我得多说一句:很多会计觉得合伙企业也是投资,分红也应该免税,但政策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税”政策,你得按“先分后税”原则处理,不能填进a107011表。你填进去了,税务局系统自动比对,直接判定为“错误享受税收优惠”。写到这里,我突然想起来,还有一个细节很多人从来没注意过——a107011表第9列“免税收入金额”不能超过第8列“实际收到的金额”。你如果按权益法确认了100万投资收益,但被投资企业实际只分配了80万,你只能填80万免税。多填的20万会被系统自动调增,而且会触发“申报数据异常”的标记。我见过一个案例,某公司因为这个多填了50万,被税务局要求提供被投资企业的分红决议、银行流水、持股证明等全套资料,财务部加班了一个星期才补齐。你现在是不是觉得这张表没那么简单了?说实话,a107011表是很多财务人眼中的“小表”,但恰恰是这种小表最容易出大事。因为大表你不敢乱填,小表你总觉得“差不多就行”,结果就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我手头有一份我自己整理的<a107011表填报清单》,里面把每个格子对应的政策依据、常见错误、正确填法都列出来了,还附了三个真实稽查案例的解析。你要的话我发你,直接私信我回复“a107011清单”就行。当然,如果你愿意,也可以联系我加入老会计圈子,群里隔三差五就有人因为填错表被稽查来求救,大家一起复盘,比自己瞎琢磨强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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