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手头有个真实案例。某商贸公司2025年3月收到被投资企业股东会决议,分红了200万。会计老张觉得这是居民企业之间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于是申报时在A107011表里直接没填这笔金额。结果2026年4月税务局稽查,认定他未按规定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罚了2000块。钱不多,但老张被记了一笔纳税信用扣分。你说冤不冤?从税法原理上讲,免税不等于不申报,申报是享受优惠的前提。你填了,税务局知道你是免税的;你不填,他认为你放弃了优惠,万一以后要追溯,你就得补税加滞纳金。
关键结论: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金额,不管是否免税,必须在《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中据实填写。这是享受免税优惠的法定程序,也是规避税务风险的基本操作。
当然我这话可能得罪人,有些老会计会说,我们公司连续五年没填也没事。那是因为税务局还没抽到你们。大数据时代,金税四期已经把企业间投资关系、分红流水全联网了。2026年汇算清缴系统中,A107011表和第5列“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确认金额”已经做了强制校验——如果你填报了投资收益,但没填分红明细表,系统直接弹窗提示。你再不填,就过不了申报。所以现在不是“应不应该填”,而是“系统逼你填”。
前面我说要据实填写,但我再想一想,其实有更细节的点——填什么金额?是决议日确认的应收金额,还是实际收到日的金额?很多人搞混。按国税函〔2010〕79号文,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应以被投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你在申报表里要填决议日当天的分配金额,不是实际到账日。举个例子,被投资企业2025年12月30日决议分红100万,但2026年3月才打款。那么2025年度汇算清缴时,你就要把这100万填入当年(决议日)分配栏。很多企业拖到实际收款才填,导致收入确认年度错位,税务风险就埋下了。
还有一点你可能没注意:如果被投资企业决议分红但尚未支付,你确认了投资收益,但未实际收到钱,会计上可能挂“应收股利”。这时候在申报表上填了,结果当年又没收到,账税差异怎么处理?需要做纳税调减吗?基本不用,因为免税收入本身不产生税会差异,但如果你填了金额又在后续年度收到时重复填,那就出问题了。实务中我见过不少企业因为这块混乱,被要求写说明。我手头有一份操作清单,专门针对A107011表各个栏次的填写逻辑和常见错误,你要的话我发你,直接私信我就行。
所以你问我“是否一定要填写”,我的答案是:必须填,而且要按照决议日填、填完整、填准确。别想着省事,省事往往就是埋雷。联系我加入老会计圈子,我们每周都在群里拆解这种细节,很多看似不痛不痒的栏次,背后全是稽查重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