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科目的明细,本金应该按出票人(也就是承兑付款方)来设置。背书人只是中间过手不等于债务人,这个逻辑不能乱。
当然我这话可能得罪人,有些老会计习惯按背书人设置,觉得方便查流转。但你再想一想,票据的法律关系里,出票人永远是第一责任人。你记在背书人,等于背书人,万一到期不付款,你要追索的是出票人,不是中间背书的那个。前面我说按出票人设科目,但我再想一想,其实有一个更实操的细节:如果票据是电子汇票,背书转让后系统里会显示背书人信息,但凭证摘要里写清楚就行,科目千万别跟着变。我手头就有一份《应收票据科目设置避坑清单》,你要的话我发你,里面把常见错误和调整方法都列了,联系我加入老会计圈子也能拿到。
还有一点容易忽略:应收票据如果附追索权,背书转让时不能终止确认,那科目里得保留出票人信息,同时增设“应收票据-被背书人”备查。但基础设置,老老实实按出票人走,别瞎改。想具体怎么操作你可以私信我建议你私信我聊,我这边学员多,经验也杂,一句两句说不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