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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2026-05-20 17:32 来源:快账

导读:我跟你讲,90%的会计在“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这个项目上栽过,只是有人运气好没被翻出来,有人直接进去喝茶了。这事儿做错了,老板没事,你进去。因为老板可以说“我不懂财务”,但你是专业会计,你签字的报表就是呈堂证供。我干了二十年财务,见过太多同行在这个看似简单的科目上摔得鼻青脸肿,今天就跟你掏心窝子说说,什么钱能往这个筐里装,什么钱装了你就是替老板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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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怡芳|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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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你讲,90%的会计在“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这个项目上栽过,只是有人运气好没被翻出来,有人直接进去喝茶了。这事儿做错了,老板没事,你进去。因为老板可以说“我不懂财务”,但你是专业会计,你签字的报表就是呈堂证供。我干了二十年财务,见过太多同行在这个看似简单的科目上摔得鼻青脸肿,今天就跟你掏心窝子说说,什么钱能往这个筐里装,什么钱装了你就是替老板背锅。

先讲一个真实的。2023年夏天,我一个老同事张姐,在一家做建材的民营企业当财务经理。老板从自己亲哥哥那里借了300万,说是一年周转,没有合同,没有借条,利息口头说了一句“到时候看着给”。张姐就把这300万直接塞进了“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现金流量表上就这么列了。你猜怎么着?2023年底税务局搞了个专项核查,专门查企业大额现金流的来源。一看这300万,没有银行流水对应的贷款合同,没有利息发票,甚至连个像样的收据都没有。税务约谈张姐,她一五一十说了是老板亲戚借款。税务局直接认定这属于“账外资金循环”,有洗钱嫌疑,公司被列入异常名录,银行账户被冻结了三天。张姐被约谈了三次,最后一次出来的时候手都是抖的。公司最后补了税、交了罚款,总计15万多,张姐背了个警告处分,年终奖没了,不到半年就离职了。她后来跟我说,早知道这钱不该往那个项目里放,哪怕放“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呢,也得把合同补上。可当时就是图省事,觉得反正是借款,老板亲戚的钱还不用付利息,多好。结果呢?

记住:没有正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率、没有还款计划的资金,不要轻易放进“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税务局看的是“实质重于形式”,你拿不出一套完整的借贷证据链,他们就能认定你是“不明来源资金”。

再说一个更惨的。2025年12月,我另一个朋友刘总,公司是做贸易的,资金流一直紧张。2025年1月他从一个民间借贷平台借了500万,年化利率18%,对方要求他签了个“咨询服务合同”来掩盖借贷实质。刘总觉得反正钱到账了,让会计往“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一放,完事。会计也没多想,就照做了。2025年底审计进场,注册会计师一看这笔钱,问:借款合同呢?刘总拿不出正规的贷款合同,只有一份“咨询服务协议”。审计追问:对方是谁?是不是关联方?刘总支支吾吾。最后审计认定这笔资金“实质存疑”,无法确认其性质,直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银行看到保留意见的报告,按合同约定抽贷了——本来是800万的授信额度,银行直接降为零,还要求提前归还已发放的贷款。公司资金链当场断裂,老板急得跳脚,把气全撒在会计身上,说“你怎么不早说这个不能放”。会计委屈啊,但锅已经甩过来了,最后灰溜溜辞职,还背了个“专业能力不足”的名声。那500万后来被税务局盯上了,因为民间借贷利息没有发票,公司不能税前扣除,还因为“咨询服务合同”被认定虚开发票,差点进去了。

我这么跟你说吧,“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这个项目,在现金流量表里属于筹资活动,它本质上反映的是企业通过正规金融渠道或者合法借贷关系拿到的钱。什么叫正规?跟银行借的,跟金融机构借的,跟经过备案的小贷公司借的,跟股东签了正式合同且约定利率的,这些都算。但如果你把钱从个人那里借来,没有合同,没有利率,甚至就是老板自己私卡转进来,你直接往这个项目里塞,那就是给自己埋雷。税务局查账的时候,会顺着现金流去找资金来源,你解释不清,就是“不明来源”,补税罚款是轻的,搞不好就是“非法集资”或者“洗钱”的嫌疑。

等等,我刚才说一定要有正规合同和利息凭证才能算“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老板从银行借了款,资金是打到了公司账户,但当天或者第二天就被老板转给了关联公司或者个人,这种实质重于形式,不能算“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为什么?因为这笔钱虽然进了公司账,但公司并没有真正“取得”这笔借款的使用权,它只是一个资金通道。按照2025年底财政部发布的《现金流量表准则应用指南》的最新解释,这种“过桥资金”或者“代收转付”性质的资金,应该计入“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或者“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而不是“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你别较真说我没讲清楚,这个区别很多人搞混了。

说实话,我见过太多会计在这个项目上翻车,不是因为业务复杂,而是因为“懒”和“怕”。懒是懒得多想,老板说“这是借款”就直接往里放;怕是怕老板不高兴,不敢多问资金来源。我跟你说,在这个位置上,你多问一句,可能就救了自己一命。2024年我接手一个咨询项目,客户是一家做餐饮连锁的,老板从他发小那里借了200万,没有合同,会计直接放“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我一看,赶紧让补签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年利率4%,并且让老板的发小出具了资金来源说明。就这一补,2025年税务局查账的时候,安然过关。那个会计后来请我吃饭,说差点就犯了大错。

现在已经是2026年5月了,我得跟你提一下最新的政策变化。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实施,对股东借款和关联方借款有了更严格的规定。简单说,股东从公司借款或者公司向股东借款,必须有明确的商业理由、合理的利率和完整的书面协议,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或者“利润分配”,那就要交个人所得税。同时,2025年底财政部发布的《现金流量表准则应用指南》进一步细化了“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的确认条件,核心就是三条:第一,有正式借款合同或协议;第二,资金已实际到账且有银行流水佐证;第三,借款用途与合同一致。这三条缺一条,你就得打个问号,能不能放这个项目。

2026年新《公司法》下,股东借款没合同没利率,税务局可以直接认定为“变相分红”,按20%征个税。老板到时候不会怪自己,只会怪你为什么不提醒他。

我再跟你说一个更隐蔽的坑。有些公司跟银行签了“循环贷款协议”,就是那种随借随还的额度。每次钱进来,会计就放“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钱出去就放“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这个本身没问题。但问题在于,如果循环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是混在一起还的,你在现金流量表上必须把本金和利息分开列示。利息部分不能放“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或者“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而应该放“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我见过一个会计,把一次性还本付息的100万全部放“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结果利息部分被审计调整了,她被项目经理骂得狗血淋头。虽然没进去,但在业内名声坏了。

当然这话可能得罪人,但我还是要说:有些会计在这个项目上犯错,本质上是因为他们根本不懂“现金流量表”背后的逻辑。他们以为就是个流水账,收进来的钱就放“收到”,付出去的就放“支付”。不是的。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现金来源和用途”的报表,每一笔现金流入都要问三个问题:钱从哪来?以什么名义来?未来要不要还?如果回答不了这三个问题,你就不该放那个位置。尤其是“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它天然带有“负债”属性,将来要还的,而且很可能要付利息。你要是把老板的私房钱、亲戚的借款、甚至是不明来源的资金放进去,将来还不上,银行和税务局找的是公司,但签字的你,能跑得了吗?

我手头有一个真实的内部数据:2024年到2025年,我在财务咨询公司接到的48个涉税风险案例中,有11个跟“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这个项目直接相关,占比将近23%。其中7个是因为把民间借贷算进去了,3个是因为循环贷款的本息没有分开,还有1个更离谱——把股东的投资款也算进去了。那个会计觉得“反正钱进来了,都是借款”,结果股东不干了,说这是投资款怎么算成借款了,闹到法院,会计被传唤出庭作证,吓得她好几个月没睡好觉。你说冤不冤?其实不冤,因为从一开始就没搞清楚钱的性质。

好了,不吓你了,说点实在的。如果你现在正在做2026年第一季度的现金流量表,或者正在盘点“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这个项目,我建议你花一个下午的时间,把这一笔一笔的资金来源都拉出来,对照以下四个条件:第一,有没有正规的借款合同(电子合同也可以,但要能查得到);第二,有没有银行到账流水(私卡转进来的要特别标记出来);第三,有没有约定利率(哪怕是最低的LPR,也要有个数);第四,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是否明确。如果这四条有一条答不上来,你就要小心了。别怕老板说你事多,你就说“税务局新规,不补可能要出大事”,老板一听这个,保管配合。

我见过最聪明的一个会计,是2025年在一家制造企业做财务总监的。她每年做现金流量表之前,会让老板签一份《资金来源确认书》,里面列清楚每一笔“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对应的出借人、金额、利率、合同编号、还款计划。老板签字,会计留档。老板一开始嫌麻烦,她说“这个不是给我看的,是给税务局和银行看的,将来他们问起来,您签过字就没事了”。老板一听,二话不说签了。你看,这就是专业。既保护了自己,也保护了公司。

还有一个细节很多人忽略:如果“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金额巨大,超过营业收入的50%或者超过净资产的100%,你必须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出借人、期限、利率、担保情况等。2026年新《公司法》实施后,这个披露要求更严格了,不披露的话,审计可能直接出具非无保留意见。2025年就有个案例,一家公司借款金额是营业收入的1.8倍,没有在附注中披露,审计出具了保留意见,结果供应商看到了,纷纷要求提前付款,公司差点被挤兑死。你说,这算不算会计的责任?虽然根源是老板借了太多钱,但你作为会计,没有提醒他披露,没有在报表中正确反映,老板最后怪的就是你。

好吧,我知道你可能已经被我说得有点慌了。别怕,干财务的谁没踩过几个坑呢?我二十年前刚入行的时候,也犯过类似的错误,把老板的私人借款放进去了,被老会计骂了一顿,从此长记性了。这个行业就是这样,别人摔过的坑,你听进去了,就能绕过去了。我最怕的就是那种“哎呀没关系,反正以前都这么做的”心态。以前没出事不代表永远不出事,税务系统的数据共享能力一年比一年强,2026年已经实现了全国银行账户联网核查,你账上每一笔大额现金流的来源,税务局都能查个底儿掉。你赌不起的。

最后给你一个保命口诀:“无合同不借款,无流水不列收,无利率不乱放,无披露不完事。”这四句话你记住了,“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这个项目就稳了。

我手头其实有一份自己整理的“现金流量表填报避坑清单”,里面把“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常见的12种错误情形和正确的处理方式都列得很清楚。你要是拿不准,可以把你的具体情况私信给我,我帮你看看。别不好意思,干财务的脸皮薄是最大的毛病。你多问一句,可能就少背一个锅。行了,今天就先聊到这儿,我得去处理一个客户的紧急问题,据说又是“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出了岔子,唉,什么时候大家才能把这个项目当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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