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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四季度的成本可以在26年申报工资抵扣吗

2026-06-02 11:24 来源:快账

导读: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政策又变了,这次直接卡死跨年计提不支付的操作,老会计按以前那种“年底一计提、次年随意发”的方式,2025年四季度埋下的坑,2026年申报时全爆了,有人已经被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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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政策又变了,这次直接卡死跨年计提不支付的操作,老会计按以前那种“年底一计提、次年随意发”的方式,2025年四季度埋下的坑,2026年申报时全爆了,有人已经被查了。

先拆清楚,变之前大家怎么干的?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也就是次年5月31日)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的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扣除。换句话说,你2025年12月计提了员工12月工资和年终奖,只要在2026年5月31日前真的把钱发到员工卡里,那么这笔钱就可以在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里当做成本扣除。很多企业年底做账时,为了把利润压下来,使劲计提年终奖,甚至计提了但没确定发放时间,反正觉得只要明年5月底前发就行。管理层也乐得这样操作,反正不影响现金流。

变之后怎么要求的?2025年年底,也就是202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5号,我简称为25年45号公告),这个公告把之前的规则收紧了两处。第一,实际支付的截止日期从次年5月31日提前到了次年3月31日。什么意思?2025年第四季度的工资也好、年终奖也好,如果想在2025年度税前扣除,必须在2026年3月31日之前实际支付。过了3月31日还没付的,哪怕你在5月31日前付了,也只能在2026年度扣除,不能在2025年汇算清缴时列支。第二,支付方式强制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等电子渠道,现金支付一律不认,而且必须与个税申报系统的工资薪金申报数据完全匹配。金税四期已经把你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个税扣缴申报表、银行转账流水、数电票系统里的劳务报酬发票四者打通了,任何一处不一致,系统直接弹出风险预警。

对普通会计最直接的影响是什么?我举个例子你就懂了。我有个朋友在苏州一家制造业公司当财务主管,2025年12月公司营收不错,老板为了给股东省点所得税,授意财务计提了800万的年终奖,其中500万是给一线员工的,300万是给高管的。因为2026年春节在2月中旬,公司资金有点紧张,就打算春节后2月底发一部分,剩下的3月底再发。结果呢,财务按老规矩在2025年12月计提入了成本,做了预提费用。2026年1月做了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也没调整。到了2026年4月做汇算清缴的时候,突然发现25年45号公告要求截止到3月31日必须支付。他们实际在2月发了300万,但剩下的500万直到4月15日才发完。按照新政策,那500万里面只有300万(2月支付的那部分)能在2025年扣除?不对,更严格:必须整笔年终奖按支付时点拆分。最终,整笔800万中,只有前两笔在3月31日前支付的共计400万可以扣除,剩下400万不能计入2025年成本。公司2025年利润直接增加了400万,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滞纳金按日算,从2026年6月1日补税截止日开始算,到现在6月2日,一天滞纳金就是100万×0.05%×1天=500元,虽然金额不大,但税务稽查已经上门做了约谈,要求提供所有银行回单和工资表。这哥们现在正焦头烂额。至于那10%的个税申报差异?更惨,金税四期发现企业申报的个税工资总额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不一致,已经推送了风险提示,需要写说明。

其实这个政策针对的正是过去大量企业“只计提不支付”虚增成本的问题。以往很多企业年末做账时猛提工资、奖金,但实际次年根本就没发,或者用个人微信私下付点钱,把企业所得税一把降下来。金税四期上线后,稽查重点就是工资薪金与个税社保银行流水的比对。25年45号公告把支付截止日提前到3月31日,并强制银行转账,等于断了后路。不过说实话,这个政策初衷是好的,是防止企业利用跨期计提操纵利润,但落地执行可能还要一段磨合期。为什么?因为很多中小企业年底资金紧张,3月31日太早了,很多公司年报审计、决算还没做完,资金计划也没拍板。而且3月31日恰好是很多企业第一季度末,银行授信到期、贷款还本付息扎堆,这个时间点再要求支付大额年终奖,现金流压力山大。我估计各地税务局在执行时可能会给予一定的缓冲,比如对2025年度(第一个执行年度)的跨期支付,如果企业在5月31日前支付且能提供合理解释,或许允许调整申报。但官方文件没有明确写缓冲条款,所以我劝各位会计不要赌,合规第一。

关于这个政策的细节,还需要注意:25年第四季度的成本不仅仅指工资,还包括社保、公积金、劳务报酬、福利费等。如果是劳务报酬,必须通过数电票开具,并且劳务方已经在其个人所得税系统中申报了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企业才能扣除。25年45号公告同步修订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明确2026年1月1日后,劳务报酬超过500元的,必须取得数电票,否则即使实际支付了,也不得税前扣除。这一点对很多找临时工、或者请外部专家的公司影响巨大。以前去税务局代开纸质发票,或者用收据入账,现在全堵死了。

另一个容易踩坑的是:2025年第四季度已经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成本,如果发票在2026年才取得,能不能在2025年扣除?这个问题25年45号公告没有直接涉及,但根据更早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只要业务实际发生在2025年,且费用金额合理,发票在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即可。现在3月31日的截止只针对工资薪金,其他成本费用仍然适用5月31日的旧规。注意,这里说的是“工资薪金”的严格定义,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但是,如果你们的年终奖是以“劳动分红”形式发给股东或董事,那属于股息红利,不适用这个政策,需要单独看。至于电子税务局具体哪天切换各地时间不一样,比如上海要求2026年4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申报表模板,广东则延后到6月1日。你关注自己省份的通知,我就不在这里列了。

有人可能会问:如果2025年12月计提了成本,但实际在2026年4月才支付,那么2025年汇算清缴时先调增,等2026年申报时再调减,行不行?理论上可以,但麻烦在于:你必须在2025年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然后在2026年申报时(也就是2027年做2026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做纳税调减,等于资金占用了一年,而且需要精确的台账。很多中小企业财务做不到一年后还记得调减,容易遗忘导致多交税。更直接的做法是:如果无法在3月31日前支付,索性就别在2025年计提,直接等2026年实际支付时在2026年扣除。但这样2025年利润就会高,一些企业可能受不了。我个人建议,从现在(2026年6月2日)开始,所有企业重新梳理2025年度汇算清缴的申报数据,检查工资薪金支付时间,看是否有3月31日后才支付的工资。如果有,尽快做更正申报,主动补税和滞纳金,一般只加收滞纳金不罚款(但需要主动)。否则等税务系统自动比对出差异被预警,就会面临20%以下的罚款。

这个政策还有一个隐藏的坑:对于已经离职员工在2025年12月计提的工资,如果2026年才支付,且员工已从公司消失无法联系,无法个税申报,这种情况下也属于未实际支付,不能扣除。我曾经遇到一个案例,某工厂2025年底计提了50万离职补偿金,但员工2026年1月因交通事故去世,家属不接受补偿方案,钱一直没发。到2026年5月时,企业仍无法支付,最终税务局认定该笔费用不得在2025年扣除,企业不仅要补税12.5万,还因无法提供完整的银行转账记录被处以0.5倍罚款。

避坑指南:从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工资薪金支出必须在当年3月31日前支付并通过银行转账才能在上一年度税前扣除。请立即检查你公司2025年12月份计提但2026年3月31日后支付的工资,马上做纳税调增处理。如果时间已过6月2日,需要速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是否还有机会通过年度更正申报补税。另外,数电票系统已经与个税系统打通,劳务报酬类成本必须确保对方开了票并且你公司做了代扣代缴个税申报。

对于2026年当年(现在正在发生),企业应该调整自己的年度预算和资金计划:年底一般需要留足一个月工资和年终奖的现金,确保在次年2月中旬左右发放,最晚不要拖过3月15日。另外,在2025年汇算清缴申报表中,新增了一张附表《工资薪金跨期支付明细表》,需要逐笔填报12月份计提的工资、奖金,以及其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凭证号码。金税四期会自动比对这张表与银行转账记录、个税申报记录。所有信息必须四方一致。

最后,别忘了这个政策也适用于社保和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吗?严格来讲,社保和公积金不需要通过工资薪酬科目列支,它们属于生产经营成本,但根据权责发生制,2025年12月所属期的社保,单位部分通常在2026年1月扣缴,可以在2025年扣除,因为社保费缴纳截止期是次月,不属于工资薪金范围。不过有些地方税务局要求社保必须在2026年3月31日前实际缴纳才能在2025年扣除,目前尚无统一口径,这也是一个尚未讲清楚的地方。我建议你向专管员核实当地执行口径。

我把最近三个月的财税新政整理了速览版,两页纸,你要的话我发你。包括25年45号公告全文解读、数电票红字确认单改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最新修正案,还有金税四期最新的工资薪金指标比对规则。直接回复“新政”两个字,我私发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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