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国税务系统共查处存货类违规案件1.8万件,涉及金额超过300亿元,其中因存货价值认定不合规被补税的案件占比高达42%,而在这些案件中将近一半涉及库存商品拆除后原材料价值认定问题。同一年程序合规的企业平均扣除率超过95%,不合规的企业平均扣除率不到40%。同样是库存商品拆除,证据链完整的企业节税75万,证据链缺失的企业被补税罚款合计75万,一正一反相差150万。这就是我今天要聊的话题:库存商品拆除成原材料部分金额可以为0吗?答案是理论上可以,现实中却处处是坑。
先看一个典型场景。某制造企业有一批账面价值1000万元的库存商品,因为产品技术迭代无法继续销售,企业决定拆解回收原材料。拆解后A类原材料公允价值500万元可以直接用于新产品的生产,B类原材料公允价值100万元需要简单加工后才能使用,而C类原材料因为技术落后且物理状态老化完全无法再利用,企业认为其价值为0。这个价值为0的认定想要被税务机关认可,需要的不是一张内部说明,而是一整套从会计准则到税务政策的证据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存货的初始计量按照成本进行,但后续计量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