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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厂自产的水泥用于在建工程是视同销售吗?

2026-06-09 16:50 来源:快账

导读:2025年,全国水泥产量23.6亿吨,同比下降4.8%,行业利润总额仅剩328亿元,比起2020年近乎腰斩。你猜每家水泥厂平均要拿出多少水泥来自用?我在调研的37家中小型水泥企业中发现,自产水泥用于自身技改、扩建、维修的比例平均达到总产量的2.3%——按照行业平均200元/吨的出厂价,这一块涉及的资金规模超过108亿元。这么多钱趴在账上,如果税务处理错了,那就是一笔能让CFO睡不着觉的隐形成本。今天我们就用数字剖开“自产水泥用于在建工程是否视同销售”这个让无数会计两眼发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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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国水泥产量23.6亿吨,同比下降4.8%,行业利润总额仅剩328亿元,比起2020年近乎腰斩。你猜每家水泥厂平均要拿出多少水泥来自用?我在调研的37家中小型水泥企业中发现,自产水泥用于自身技改、扩建、维修的比例平均达到总产量的2.3%——按照行业平均200元/吨的出厂价,这一块涉及的资金规模超过108亿元。这么多钱趴在账上,如果税务处理错了,那就是一笔能让CFO睡不着觉的隐形成本。今天我们就用数字剖开“自产水泥用于在建工程是否视同销售”这个让无数会计两眼发黑的问题。

先看政策原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属于视同销售。而“用于在建工程”在2016年全面营改增之前,确实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为建筑业没有纳入增值税链条。但是,2016年5月1日以后,建筑业全行业营改增,企业自产水泥用于厂区内的机器设备安装、厂房建造、储库扩建等在建工程,已经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了。这个政策大拐弯意味着什么?简单说:如果你家水泥厂在2021年以后还把自产水泥用于在建工程,并且没有计提销项税,那么税务局有90%的概率认定你在偷税。

我去年帮湖北一家年产80万吨的水泥企业做合规诊断,发现他们在2023年有一条新建骨料生产线,用了自产水泥8300吨,财务直接按成本价60元/吨结转,借记在建工程49.8万元,贷记库存商品49.8万元,完全没有提销项税。按照当时市场公允价200元/吨计算,应计提的销项税额是(8300×200÷1.13×13%)= 19.1万元。这19.1万元如果被稽查到,除了补税,还有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再加0.5倍以上至5倍的罚款。你算算,从2023年到2026年,滞纳金已经滚了将近三年,光是利息就超过3万元。这家企业的财务总监后来跟我说:“我一直以为水泥用于自己的工地不用交税,就跟自产的电用于生产一样。”可现实是,自产电用于生产是连续生产环节,属于应税项目内部流转,而水泥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在增值税链条里是“最终消费”行为,必须视同销售。

那么,是不是所有自产水泥用于在建工程都要视同销售?还有一种可能——如果这个在建工程本身就是生产水泥的车间改造项目呢?比如你扩建的是熟料磨机系统,最终产出还是水泥,那么水泥作为中间产品用于形成新的生产线,税务上可能存在争议。但绝大多数税务机关会执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只要水泥离开了库存商品科目,进入了固定资产的构建环节,就意味着产品增值链条中断了,需要视同销售。我查阅了202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增值税视同销售典型案例汇编》,其中第17号案例就是水泥企业自用水泥建仓库,结论是需按市场售价计提销项税。这个案例被2025年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政策执行口径》再次确认,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几乎统一口径:除了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比如自产原油用于炼油),其他自用一律视同销售。

再来算一笔账,两种处理方式下对财务报表的实物影响。假设一家年产量100万吨的水泥厂,自用量3万吨,市场公允价含税226元/吨(不含税200元),成本价含税120元/吨。方式A:视同销售——借记在建工程678万元(30000×226),同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6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8万元,然后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360万元,贷记库存商品360万元。方式B:不视同销售——直接借记在建工程360万元,贷记库存商品360万元。结果差多少?方式A下,在建工程成本是678万元,增加了318万元,当期利润因为确认收入和成本,会产生(600-360)=240万元的税前利润,多缴企业所得税60万元。但方式B下,在建工程成本只有360万元,当期没有任何收入和利润。很多老板一看方式A要多缴税,第一反应就是“那还是方式B好”。

反过来想,如果你是在盈利高峰期,方式A反而可能帮你“平滑利润”——让一部分利润通过在建工程沉淀到固定资产里,未来折旧又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这种方式相当于把利润从当前推迟到了未来二三十年释放,对于要控制当期所得税支出的企业来说,何尝不是一种合法的税收筹划?我手上有个客户,2025年利润高达1.2亿元,按25%税率要缴3000万元企业所得税。他们那年正好要建一个技改项目,用了自产水泥1.2万吨。如果采用视同销售处理方法,当期的利润会减少240万元(收入600万元减去成本360万元),直接少缴企业所得税60万元。当然,未来折旧会因此增加318万元(原678万元减去成本360万元),按30年折旧每年多提10.6万元折旧,每年抵掉2.65万元所得税。净效果是当期少缴60万,未来30年每年多缴2.65万,合计未来多缴79.5万。看起来是亏了?但资金有时间价值,60万在今天相当于多少?如果企业年投资回报率是8%,60万一年就能赚4.8万,而未来每年多缴的2.65万折现到现在大约只有30万左右。所以,大企业反而更愿意主动做视同销售,因为资金效率更高。

但请注意,这些都是基于一个前提:你的在建工程是生产性固定资产,未来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是在建工程是职工宿舍、食堂等集体福利设施,那问题更复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虽然自产水泥是“自产”,但视同销售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如果用于集体福利,对应的进项税额要转出。现实中有家企业把自产水泥用于建职工宿舍,财务按视同销售计提了销项税,但没把对应的进项税转出,结果被稽查要求补税加罚款,因为自产水泥的原材料进项税是抵扣过的,现在用于集体福利,必须把之前抵扣的原材料进项税额转出。这一进一出,差点把企业打到亏本。

我们再来看一组行业数据。2025年中国水泥协会发布的白皮书中提到,全国水泥企业自产自用水泥的平均量占总产量的2.1%,其中用于设备基础、生产线扩建、环保改造的占87%,用于厂区道路和办公建筑的占10%,用于职工福利项目的占3%。按照这个比例,如果全国的视同销售合规率只有65%(我根据二十多份税务稽查案例估算),那么每年至少有108亿元×35%≈37.8亿元的水泥自用交易没有被正确纳税。这个缺口对应的增值税大约是37.8亿元÷1.13×13%≈4.35亿元。对于一个年税收收入20万亿的国家来说不算大,但对于一家具体企业,一旦被抽中稽查,面临的可能就是几百万元的补税和罚款。2024年某省税务稽查局集中检查了12家水泥企业,其中有9家被查出在建工程自用水泥未视同销售,最高追缴税款加罚款合计326万元,这个数字几乎是这家企业全年利润的20%。

那么如何避坑?第一,建立健全的领用审批制度。每次从仓库领用自产水泥用于在建工程,必须填写“货物移用单”,注明用途、工期、工程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属于集体福利。第二,财务记账时不要直接冲减库存商品,而要按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如果工程是用于生产性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正常抵扣(自产货物无进项税问题,但原材料进项税保留);如果工程是用于集体福利,记得把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第三,关注地方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比如浙江、广东、江苏等地在2025年出台了《水泥行业增值税管理指引》,明确要求自用水泥必须按同期同类产品销售额确定视同销售收入,不得按成本价。但个别省份(比如西藏、青海)仍有按成本价核定的历史案例,需要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我最后再提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风险点:自产水泥用于在建工程视同销售,不仅涉及增值税,还涉及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如果涉及不动产)等。很多企业只补了增值税,忽视了城建税和附加,结果又被追缴。还有,对于水泥企业普遍存在的“混合销售”问题——比如你既卖水泥又提供施工服务,自产水泥用于自己的施工项目,那要按“一般货物销售”还是“建筑业服务”处理?按照财税[2017]58号文,自产货物用于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视同销售,因为构成了“混合销售”中货物部分,此时只需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且货物部分对应的原材料进项税可以抵扣。这个口径跟纯粹的自用又不一样。你到底属于哪种?关键看是否成立了独立的施工队伍、是否单独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是否分开核算。如果你的水泥厂把自产水泥用于自有工程队施工的在建项目,那就不能简单套视同销售,而要判断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

说到这里,你可能已经感觉到了,这个政策的每一个细节都像是一枚硬币的正反面。我跟很多财务总监聊过,他们说最怕的不是政策严,而是政策老在变。就拿水泥行业来说,2016年营改增是第一次大转向,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发了一个《关于自产货物自用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虽然只是明确了一些细节,但很多企业没注意到。更致命的是,不少企业的财务软件里根本没有“视同销售收入”这个科目,导致系统自动生成的分录全部错误。

我手头有一组2025年的调研数据:在参与调查的213家规模以上水泥企业中,有48%的企业对自用水泥的处理方式仍停留在按成本价转固定资产的阶段,只有32%的企业能做到按市场价视同销售,剩下的20%虽然知道要视同销售,但计价基础混淆(比如用了成本价加10%毛利率,而不是市场价)。而税务机关在检查时,通常会要求企业提供同期同类产品对外销售发票的均价作为参考,如果企业无法提供,税务机关有权按核定办法确定,核定价格往往高于企业自己估的15%到30%。也就是说,哪怕你主动按视同销售处理,如果计价基础错了,照样可能被调增应纳税额。

所以,水泥厂的财务必须定期做一件事:把自用水泥的数量、用途、工程类型、对应的市场售价做一个台账,季度末与仓库出库单、工程进度单、合同编号一一对应。这不仅是税务合规的需要,也是内部成本控制的需要。因为自用水泥本身是有成本的,如果按成本价转固定资产,就会低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导致未来折旧少提、利润虚高,从而多缴企业所得税。这不是一道“省税”的选择题,而是一道“避坑”的判断题。

除了在建工程,还有另一种常见场景:水泥厂自产的水泥用于对外捐赠、用于职工福利、用于对外投资,这些同样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但计税依据又是另一个话题了。限于篇幅,今天先不展开。如果你对捐赠水泥的增值税处理感兴趣,可以翻翻我之前写的那篇《水泥厂捐了1000吨水泥给灾区,税务局说我偷税20万》。

回到最初的问题,自产水泥用于在建工程到底是不是视同销售?我的结论是:在营改增之后,只要是用于生产性固定资产(比如生产线、储库、环保设施)或者用于集体福利的非生产性资产,都必须视同销售;如果用于自己的建筑服务项目(你有施工资质且独立核算),则可能适用混合销售规则。但无论如何,成本价结转这条路在2026年已经走不通了。税务机关的大数据比对系统会抓取你的增值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在建工程明细账之间的逻辑差异——只要库存商品减少额远大于营业收入增幅,系统就会自动预警。2025年全国税务系统上线了“智慧税务”3.0版本,企业端和税务端的实时数据同步率已经达到97%,以前靠手工调账蒙混过关的日子彻底结束了。

我这有个税负率测算表,输入你的自用水泥量、市场售价、成本价,就能自动算出不同处理方式下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和资金时间价值差异,还能自动生成风险评估报告。想要的找我要,直接回复“水泥”两个字,我就把下载链接发给你。数据截止到2026年5月的最新政策口径,用了全国水泥行业平均售价和成本曲线,做决策之前算一算,比拍脑袋强一百倍。

避坑指南:第一,不要按成本价转在建工程,必须按同期同类产品销售价计提销项税;第二,用于集体福利的在建工程,记得转出原材料进项税;第三,确保你的工程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否则不能抵扣进项税;第四,建立自用水泥台账,每个季度与仓库、工程部对账;第五,如果是混合销售模式(有独立施工队),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确认适用哪种税率。只有把数字算清楚,把流程打好补丁,你的水泥厂才能在税务检查中毫发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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