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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发票备注栏新规定

2019-12-03 17:40 来源:快账

导读:发票的备注栏填写是广大财务人员最容易犯错的地方,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科普一下运费发票备注栏新规定,各位一定要认真阅读下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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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发票备注栏新规定

一: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二: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三: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运费发票备注栏新规定

运输发票备注栏上不填起始地就算不合格吗

2007年9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备注栏上如不填写起始地,则不合格.

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 )规定,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因此,如纳税人取得2007年9月1日前开具的新版运输上备注栏没有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仍可申报抵扣;如纳税人取得2007年9月1日后开具的新版运输上备注栏没有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按国税发[2007]101号文规定不可以申报抵扣.

以上就是运费发票备注栏新规定,大家都清楚了吗?在营改增之前,备注栏还是一个无名小辈,躲在角落里经常被忽略,我们想填写就填,就算填写,内容也比较随意,没有规定动作.但是营改增后备注栏翻身了,地位是嗖嗖上升,这纠其根本是因为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营业税对应的普通发票也相应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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