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需要填写当时的分摊数据的
我们公司这个月想注销,已经做过20年的汇算清缴了,现在还需要做21年的汇算清缴吗?
分公司在2022年11月注销 那总公司2022年汇算清缴需要带上注销分公司数据吗
如果公司在年初注销,汇算清缴还需要做吗?
请问老师,分公司去年2023年11月份注册的,2024年需要做汇算清缴吗
2024年,5.30号注册的公司,需要做2023年度的汇算清缴和工商年报吗?
汇总纳税备案总机构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选是还是否
老师,请问餐具入错为固定资产建账后,账务处理有什么方式把这笔固定资产处理掉,是内账
老师好,需要发快递,为了发快递买了些竹子放在箱子里当隔断,竹子记哪里(销售发快递,快递费我们自己承担)
老师你好,公司购买商铺交维修基金要怎样入账?
老师,月工资13000,个税怎么算
老师好:咨询下,现金流量表中,关联方之间的往来,一般都在哪个项目披露?举个列子,如果母子公司往来交易特别频繁,金额较大,这个在现金流量中怎么解读,会引起监管关注吗?
老师,增值税申报表销售额是按开票申报还是按账上的主营业务收入申报
老师好,建筑公司平时发工资不按时发,谁需要给谁预支点,工资正常计提,发工资该怎么处理呢?
制造业因没有系统,仓库目前也比较乱,制造成本和材料成本怎么核算
是我们付水电费,但是这个对公能大给房东?
第一个图片,38行显示退税,但是最终应补退税额为什么是0。。我们分公司没有任何经营,另分配,怎么填后边的表格
公司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0么,没有交是不退的
不是,预缴了5000左右,调增完了还亏损10万,所以是可以退的,但是不知道为啥这么显示的
这个地方是没有取到数据的
这里亏损,是不是就自动取0了,因为我们调增完了还是亏损
数据对的,是应该退给4449.38元给你们
分支机构和汇总的一样的,按照收入 薪酬资产的比例分摊,和汇总纳税的计算发放一样的
总分机构之间是按照50%
分支机构没有业务没有任何账务,是不是可以按0分摊?
当时分公司有分摊预交没,现在税务上有的没有业务也会分摊的,除非有特殊情况
当时没有分摊
当时的申报表就没有分摊预缴这个
这次也可以不分摊,这4000多全部退税给总公司
不分摊怎么选择呢?我现在不知道填哪个表了
对总机构按照100%,分支机构是0,就可以退给总公司
但是我们现在表里提示退税,但是退税的时候就显示0
A109010 A109000,这两个表没有填好,数据没有取到
这两个表都分别填哪里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分配办法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填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情况_机构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3.“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情况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市场监管等部门核发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4.“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汇总计算的且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本年应纳的所得税额。本项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4行“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 6.“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25%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规定比例的金额。本项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6行“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7.“财政集中实际应分配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25%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规定比例的金额。本项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7行“财政集中实际应分配所得税额”。 8.“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50%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规定比例的金额。本项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8行“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9.“营业收入”: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10.“职工薪酬”: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1.“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2.“分摊比例”:填报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摊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十位。 13.“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按照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乘以相应的分摊比例的金额。 14.“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已在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5.“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按照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减去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的金额。 16.“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金额:(□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列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一。选择“
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围为1至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本列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额的本年累计金额。 17.“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按照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减去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金额。 18.“合计”: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金额及本年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和分摊税额的合计金额。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36行的金额。 2.第2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34行的金额。 3.第3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35行的金额。 4.第4行“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1行-第2行+第3行金额。 5.第5行“其中: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 6.第6行“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第4行-第5行)×25%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第4行-第5行)×规定比例的金额。 7.第7行“财政集中实际应分配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第4行-第5行)×25%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第4行-第5行)×规定比例的金额。 8.第8行“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第4行-第5行)×50%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第4行-第5行)×规定比例的金额。 9.第9行“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实际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中填报具体情况。 10.第10行“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分支机构本年累计已分摊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本年累计已预分并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第14行金额。 11.第11行“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 12.第12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3.第13行“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 14.第14行“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5.第15行“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的所得税额。 16.第16行“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本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4行-第10行的余额。 17.第17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第6行-第12行的余额。 18.第18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第7行-第13行的余额。 19.第19行“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第8行-第14行的余额。 20.第20行“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第9行-15行。 21.第21行“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行-第3行余额。 22.第22行“总机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第17行+第18行+第20行+第21行金额。 23.第23行“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应享受的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金额。 24.第24行“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填报总机构本年预缴申报累计已减免的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金额。 25.第25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填报总机构年度因优惠需调整的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分配金额。本行填报第23行-第24行余额。 26.第26行“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本行填报第22行-第25行金额。
按照这个填报说明根据公司的数据填写,主要参照之前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