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需要债权转让的协议,不过有关联关系会有定价的暇疵风险
A公司本来的股东是B,B实缴资本350万,然后现在股转让了,B把A的股权转让给C。C支付了B之前支付的350万给B。这个怎么做账股权变更
老师好,想问一下B公司的股东是A公司,A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现在想把B公司的股东由A公司变更成A公司的股东自然人。需要交哪些税?注册资本是500万
公司现在是三个股东A、B、C,其中B股东想要把股份转给A,请问需要怎么做
老师,公司有A和B两个股东,A是自然人股东,B是合伙企业,现在B将自己在公司的15%股权转让给了A,A在支付转让款时怎么备注转款内容?
A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A公司和B公司又都是C公司的股东,现在ABC三家公司都要注销,有什么注意的
老师好,现在报年度财务报表,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的金额与所得税预缴申报表里的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不一致,怎么修改? 附,24年第一季度的所得税预缴申报表里的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的金额当时以万元为单位填的数字,所以对不上!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出售公司使用过的二手车辆,产生的净收益计入哪个一级科目以及二级明细
老师,购入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按照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折旧或者摊销呀
老师好,成本700元,不开票。 销售多少元不亏本?
老师,我手上有一家机械租赁公司,因没有钱还吊车贷款,车子被厂家收走。所以巳经零申报两年了。这两年一直提折旧,现在负利润好大。要怎么处理?
老师,在哪里查询公司注册过的商标呢?
咨询个问题,收入的交易价格涉及非现金对价,如果对价物是固定资产,那么收入的交易价格是合同生效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主营业务收入,计入贷方。那么问题是借方的分录是什么?借方是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账面价值和贷方的收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有差额,那差额计入哪里?主营业务收入?还是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里面?
老师:找公司开发软件-(无形资产),先支付了第一笔款15000元,对方开了张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的发票,怎么入账,分录怎么写?
老师 请问汇算年报财务报表利润表上 减企业所得税是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还是账上计提的所得税金额?
我买课时问的我们是出口尿素,不免不退的,实操课有,可是买了我看没有讲,怎么办,给我打电话说一下也行啊
定价的时候一般按照原价的7折以上会更合理
有特殊情况的得能够自证,可以去转让给其他公司,获得个市场价
就算是一个老板一个法人也不能说随便转然后也不给钱是吧?老师这种法律依据有吗?我得拿老板看不然说了不听,还有哪个转让价格的合理性法律依据也需要老师发给我,谢谢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注意事项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老师那个转让价格呢
法人不给款 可能涉及职务侵占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