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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七)款政策解读,老师这个政策能不能帮我解读一下,税局打电话说我们不应该享受这个政策,但是之前一直按这个政策申报增值税的

2025-06-11 11:3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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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11:37

根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该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医疗机构需依据相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等。 医疗服务价格不高于地(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 提供的服务属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范围,或为向社会提供的卫生防疫、卫生检疫服务。 若税务局认为不能享受,可能是未满足上述条件,建议与税务局沟通确认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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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2023-05-30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2023-10-10
同学你好 http://cwc.hbue.edu.cn/58/54/c866a219220/page.htm 这里自己下载看看
2022-05-06
你好,不是,这个前提是针对进一步支持医疗服务机构发展,现将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2024-10-17
你说的现在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月收入10万元,季度收入30万元,因此你说的季度收入如果是20万元,没有达到起征点,不需要缴纳企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符合免征条件。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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