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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栋楼与22年12月31日取得,23年6月30日找到买方符合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条件,23年10月1日双方解除协议,卖方继续寻找买方,23年12月31日再次满足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条件。问题一:10-12月,是否还作为持有待售资产?是否进行折旧?问题二:失去买方但一年内再次满足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条件,该资产在失去买方期间是否作为持有待售资产?是失去买方的当下即不满足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条件,还是失去买方一年后仍未找到新的买方,才不在作为持有待售资产?

2025-07-04 16:3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7-04 16:35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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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7-04 16:36

您好,1.10-12 月不作为持有待售资产,需恢复折旧。因 10 月 1 日解除协议后,不再满足 有确定购2.失去买方当下即不再作为持有待售资产,不用等一年。失去购买承诺时, 出售极可能发生 条件不满足,应立即重新分类为非流动资产,后续一年内再次满足条件则重新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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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您好,答案如下 1、C 2、BC
2022-05-26
1,有明确书面决议证明有意图转让,转让时间可确定,转让价格可确定 2,借,持有待售资产 800000-800000*(1-4%)/120*28=620800 累计折旧 800000*(1-4%)/120*28 贷,固定资产 800000 3,580000-30000=550000,620800-550000=708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70800 贷,持有待售减值准备 70800
2021-05-20
同学你好 稍等我看看
2023-06-13
你好需要计算做好了给你
2022-03-02
你好需要计算做好了发给你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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