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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债务人)、乙方(原债权人)、丙方(债权受让人),我们是丙方分包了乙方的劳务,乙方给甲方开1000万工程款发票,甲方付乙方本应付1000万,但现在只有700万款跟价值300万房子,而我们分包了乙方的劳务,又将这价值300万的房子给我们了,我们三方需要签债权债务清偿协议,我们也开300万发票给了乙方,后边这300万不再走账了,这样对我们也就是丙方有税务风险吗?

2025-07-05 22:4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7-05 22:42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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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7-05 22:44

您好,丙方可能面临以下税务风险: 增值税:如果 300 万发票对应房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税务机关可能重新核定销售额并要求补税。 企业所得税:未按房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或未取得合法成本票据,可能被纳税调整或无法税前扣除成本。 印花税:房产抵债需按 产权转移书据 缴纳 0.05% 印花税,未缴可能补税及滞纳金。 发票合规性:如果开具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可能涉及虚开发票风险。 我们在协议中明确价格及税务责任,保留评估报告、合同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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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014 追问 2025-07-05 22:53

房子有市场评估价,带完税凭证,像这样合同都明确的情况下开了发票不走账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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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7-05 22:56

 您好,合理,但需满足上述前提并留存证据链(劳务合同、评估报告、完税凭证、过户手续等),避免因证据不足被税务机关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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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014 追问 2025-07-05 23:10

事实上这个丙方也就是我们老板他没有公司,他需要找劳务公司开票给乙方,对于这个劳务公司来说那这个协议是不是就不成立了?房产过户不是给劳务公司而是给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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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7-06 04:31

 如果丙方老板无公司,找劳务公司开票给乙方且房产过户给老板个人,协议成立的关键是:在协议中明确劳务公司代老板开具发票、老板为实际劳务提供方,房产过户给老板个人并由劳务公司放弃权益,劳务公司需确保开票资质及业务真实(留存老板与乙方劳务合同等证据),老板个人办理房产合法过户并缴纳相关税费,同时劳务公司需向税务机关解释发票流与房产流向不一致的委托关系,以降低虚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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