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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B委托C给A付款(C跟A签订的合同,但实际B经营),A给C开发票,C要开票给B。实际C是属于代收代付,但又涉及开票,请问这个怎么预防税务风险。

2025-07-15 18:35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7-15 18:36

你好,你想降低风险,就必须要发票和合同一致,至少表面要一致,不然没办法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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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223 追问 2025-07-15 18:38

请问B跟C签代付协议这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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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7-15 18:39

你好,A给c开发票,ac之间要有合同 同样的,CB也要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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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请参考以下解释哈 按照国税发〔1997〕134号文,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代开),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应当按偷税处理,此种情形下,行为人既构成偷税也构成虚开,在行政法层面产生了法律竞合,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一事不二罚原则),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注:偷税按照不缴少缴税款0.5-5倍罚款,通常要高于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虚开的处罚标准,所以实务中一般按偷税论处)。 如果行为人没有进行抵扣,只是进行了税前扣除,则不应视为偷逃税行为。 2024年3月18日,最高院、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对于虚开、逃税定罪量刑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认定虚开专票罪的前提是“没有实际业务”或者“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什么是“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按照文义解释,理解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更符合立法本意。对于典型的“有货代开”行为,客观上有实际可抵扣的业务(没能取得发票),主观上行为人是为了弥补销售方没有开票产生的税款损失,而非骗抵税款。同时,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对于“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的不应认定为虚开增专罪。
2024-04-09
你好,实际这个货物b销售给了c,b能直接开票给c 付款是a付给b的,这样付款就不符合规定了
2023-06-28
你好,那需要重新签订合同的,然后出一个委托书。
2023-06-28
你好这个没关系的,可以的。
2023-06-28
不能给C开发票的,是给签订合同的那一方开发票。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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