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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和A公司有笔业务往来,因一些特殊原因,B公司不能直接和A公司签合同,只能通过C公司,也就是C公司和A公司签合同,B公司再和C公司签合同。这笔业务属于技术服务,现在C公司说给A公司开的发票是研发和技术服务类(税务大类)的发票,B公司没有研发和技术服务类(税务大类)的税种,只能开“信息技术服务”,而且本身这个业务就是信息技术服务类的。现在C公司要求B公司也要开给他们一模一样的发票(研发和技术服务类),那么B公司现在应该怎样处理?
老师,我们是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经营范围里面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这个是主营,经常要开票。装饰装修的品目在诺诺开票上查到是“建筑服务”下面的。但是,我们公司在税局窗口根据营业执照范围给出的品目里只有“其他建筑服务”没有“建筑服务”,那这个大类我怎么选呢?我在税局代开发票系统里截了一个屏,用红笔圈出来了,老师您看看,我该怎么选这个大类呢?还有,“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服务名称”下面,需要手动写上品目大类才会最终在发票票面上显示大类。否则只显示小类“装饰装修”。请问手动写上去合规吗?
老师 您好!我们湖南电子税务上给我们单位的行业名称是应用软件开发,现在需要提交增值税使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行业名称没有我们这项 我们可以选专业技术服务业或者研发和技术服务业 或者信息技术服务业 都可以么 这个选不对的话 会有影响么 谢谢
我公司是商贸公司,经营范围如下:电子产品、智能硬件、通讯设备、物联网信息系统、计算机软件的研发、销售与技术服务;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劳动防护用品、护理用品的批发与零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现在有个产品需要开模定制,我们签订的采购合同分别为设计费,开模费和电子标签。我们到时候也会收到这3项进项发票。那么,我们在签订销售合同的时候,也是分开3项签订的,开具销项合同能否分别开具设计费,开模费和电子产品3个类别吗?
想问一下,我们集团下有个子公司开展了一个抖音推广的一个业务,金额有两个多亿元,我们现在收到税局的通知,让我们就以下几个问题答复他们 1.发票开具内容(*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费)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我们签订的合同里面写抖音发布内容) 2.购销业务未支付未收取的款项数额较大 3.与风险人员有关联(财务经理是某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风险纳税人) 4.下游客户数量较少-专票(他们意思是说这个抖音业务下游公司的开票额度一个月只有500万,但是我们给这个公司一个月开2点多亿的发票) 以上几个问题怎么答复税局比较
您好,应选择“信息系统服务”大类开具发票,因电话线路坐席费业务核心是依托通信系统实现外显公司名称的基础运营支撑服务,属于信息系统的基础服务范畴,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偏向数据加工等附加增值功能、研发和技术服务聚焦研发活动,均与电话线路坐席服务性质不匹配。
之前开的大类没问题吧
您好,是的,没问题的,与业务相符的
好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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