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Q

老师,您好!税务风险提示函,我们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的投资。我当时是坐在那个长期股权投资里边,他提示说存在只申报投资收益股息所得,未申报股权转让所得风险,这种自查如何处理?

2025-08-11 17:35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8-11 17:36

您好首先确认一下你们的投资收益是股权转让的投资收益还是说就是日常的分红

头像
快账用户7020 追问 2025-08-11 18:35

是股权转让投资收益,分红的有单独列示

头像
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8-11 18:53

那你们得及时做股权转让的手续才成

头像
快账用户7020 追问 2025-08-11 19:06

是在新三板的股转平台转让的,我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头像
快账用户7020 追问 2025-08-11 19:06

投资方的话确实是做的是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啊,卖掉卖掉的话,他也是在投资收益里面核算还要办什么手续呀?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咨询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首先确认一下你们的投资收益是股权转让的投资收益还是说就是日常的分红
2025-08-11
你这个不存在风险,就是一个正常的股东转让股权,按照转让的利润在个税里面去申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个税就可以了。
2020-12-08
同学你好 财产转让所得申报个税
2022-05-05
你好1. 报销外币费用具体是怎么发生的这样好判断 2; 你们如果转让 货物和固定资产 如果恶意低价 税务局不认可你们需要补税 的 按市场价来处理缴纳税费的 3; 这个 太低了。 到时税务局怕查账的
2021-08-31
国税函〔2009〕312号解读与案例应用 一、国税函〔2009〕312号核心内容 国税函〔2009〕312号文明确了一个原则: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这部分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案例分析与应用 1.企业背景企业在2021年通过股权转让实际控股,注册资本4100万。名义上未实缴,账面上其他应收款挂2597万,实收资本2600万。期初建账时实收资本处理为零。 2.2023年度借款及利息情况2023年度借款254万,产生利息支出。 3.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分析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的规定,需要比较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在本案例中,企业注册资本4100万,但实收资本被处理为零(尽管实际有2600万实收,但账面为零)。假设应缴资本额即注册资本4100万,实缴资本额为零(按账面处理),则两者差额为4100万。2023年度借款254万产生的利息支出,根据规定,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差额(4100万)应计付的利息部分,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总结 基于国税函〔2009〕312号文的规定和本案例的具体情况,2023年度借款254万产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主要是因为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导致该利息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
2024-06-07
相关问题
相关资讯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