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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下列两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第一,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第二,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老师您好,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2025-08-27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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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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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5:31

简单说就是:确认收入的时间,要选 “客户真的卖 / 用了产品” 和 “企业真的完成了供货 / 服务” 这两个时间里更晚的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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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就是:确认收入的时间,要选 “客户真的卖 / 用了产品” 和 “企业真的完成了供货 / 服务” 这两个时间里更晚的那个。
2025-08-27
选项A,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选项B,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选项C,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选项D,合同变更不存在这种情形。
2022-09-21
例子 假设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为客户建造一栋办公楼的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 1000 万元,预计总成本为 800 万元,合同期限为两年,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 正常情况: 第一年,公司根据已完成的工程进度(比如已完成工程的 30%),按照产出法确定的履约进度为 30%,那么当年应确认的收入为 1000×30% = 300 万元,同时应结转的成本为 800×30% = 240 万元。此时,公司实际发生的成本也为 240 万元,这 240 万元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资产(如存货等),随着收入的确认逐步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 特殊情况(成本超支): 到了第二年,由于一些意外情况(如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施工过程中遇到未预见的地质问题导致额外的工程措施等),公司为了完成剩余的 70% 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达到了 600 万元,但按照产出法确定的剩余履约进度对应的成本应该是 800×70% = 560 万元。 这里多出来的 40 万元(600 - 560)就是与过去已履行的履约情况相关的支出(因为是为了完成剩余工程,但超出了按照正常产出法计算的成本),这 40 万元不会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比如不会因为这 40 万元的超支,使得未来还能利用这些成本去完成更多的工程或者带来其他额外的收益),所以这 40 万元不应作为资产确认,而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比如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总结 这段话的核心意思是,在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时,要关注实际发生成本与按照产出法计算的成本之间的差异。只有那些与未来履行履约义务相关且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成本才能作为资产(合同履约成本)确认,而那些超出的、与过去履约情况相关且对未来无益的成本要及时计入当期损益,以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样可以避免企业高估资产,使财务报表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实质。
2025-01-07
这样想是可以的,思路符合判断单项履约义务的逻辑,从合同外、合同内是否可明确区分的角度考虑,关注的要点也准确,实际运用时按此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就行。
2024-12-23
您好,您哪里不清楚呢?
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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