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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债务人公司)与我公司(代收代付公司)与乙公司(债权人公司),三方签订了协议:约定了甲公司付给我公司,再由我公司付给乙公司。我公司根据代收代付金额的2%收取甲公司的手续费。我公司据此手续费金额开给甲公司发票。同时,乙公司也据我司所付的款项,直接开票给甲公司。请问:这样,有问题吗?有税务风险吗?

2025-09-01 15:5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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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5:51

同学你好 稍等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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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9-01 15:52

通常没问题,无明显税务风险。业务上你司仅为资金通道,按 2% 收手续费并开票给甲公司,乙公司直接开票给甲公司,发票流与业务实质相符;税务上你司仅就手续费缴税,代收款项不计收入,合规。保留好三方协议、资金流水等资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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