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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成交方式是出厂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退税?

2025-09-04 18:3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9-04 18:35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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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9-04 18:36

您好,企业得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办了出口退(免)税备案(委托出口的话受托方要有经营权,委托方也要备案),卖的货得是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还得是报关离境出口、财务上做了销售处理、一般收了汇(部分情况可先退税后收汇);因为是EXW成交,报关时要让报关单信息准确(和合同、发票等单证一致),要是买方报关你得跟人家沟通拿准确报关信息,还要收集物流运输单据(像提单、运单等)证明货真出了境,进货得有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且发票信息和报关单、合同一致,出口合同要写清楚EXW条款等内容,最后按要求收汇(收不了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要留证明),这样才满足退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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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02、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0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3.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三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二)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三)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四)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三、四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二)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五)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六)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九)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四、二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2022-07-07
同学你好 这个看税局要求 因为我遇见过有的地方EXW出口税局不允许退税
2023-02-27
法条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的规定。   本条是在对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和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整合后形成的,对外资企业来说,这是一项新增的减免税优惠。   我国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衔接,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但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并没有类似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考虑到目前企业所得税收入属于中央和地方分享收入,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与原规定相比,本法将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也纳入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减免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纳的所得税进行减免时,并不能减免全部税额,而只能就其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进行减免。自2003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为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因此民族自治地方只能对企业应纳的所得税的40%部分进行减免,而且减免权属于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对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的减征或免征数额,也属于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过程中可以减除的税收优惠减免税额。
2022-05-18
你好 可以试试 VLOOKUP函数如下面链接这个 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1387909819453962220.html 看是否是您需要的效果
2023-01-30
您好,简易计税,这个是全额开的,不是差额
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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