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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将钱交于不是存折户名所有人的行为是否违法2016年初,张某和母亲李老太原先居住的城中村房屋进行了拆迁,母子俩获得了一-笔200万元的拆迁费。 2016年3月29日,李老太突然发现锁在抽屉里的存折(存折的户名是李老太)连同自己的身份证都不见了踪影。老太的小女儿得知此情况后,于第二天赶去母亲居住地附近的银行进行查询,却发现存单中的款项已被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哥哥张某在28日下午以现金的方式全部支取(张某履行了提前预约取款手续)。当李老太的家人回到家中时却发现胡某将自己反锁在屋内,已经死亡,其取出的200万元钱款也不知去向。问题:银行有无过错?并说明理由。
甲企业为大型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其会计相关工作情况如下:(1)王某为甲全业总会计师,王某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甲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已满四年。(2)单位招聘一名管理会计人员赵某、已知赵某已从事会计工作3年、但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测、现已利满释放满1年。(3)往来会计李某由于个人原因离职,与孙某进行了会计工作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賣人监交。孙某接替之后为了分清责任,将原账薄保存好之后另立账薄进行接手之后会计事项的记录。后发现李某任职期间存在账目问题,李某与孙某之间相互推卸责任。(4)税务部门发现报税资料存在疑点,因此派专员到甲企业进行调査、遭到甲企业拒绝、甲企业认为只有财政部门有权对本企业进行监管。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1.赵某可否再从事会计工作,请说明理由。
甲企业为大型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其会计相关工作情况如下:(1)王某为甲全业总会计师,王某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甲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已满四年。(2)单位招聘一名管理会计人员赵某、已知赵某已从事会计工作3年、但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测、现已利满释放满1年。(3)往来会计李某由于个人原因离职,与孙某进行了会计工作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賣人监交。孙某接替之后为了分清责任,将原账薄保存好之后另立账薄进行接手之后会计事项的记录。后发现李某任职期间存在账目问题,李某与孙某之间相互推卸责任。(4)税务部门发现报税资料存在疑点,因此派专员到甲企业进行调査、遭到甲企业拒绝、甲企业认为只有财政部门有权对本企业进行监管。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1.甲企业认为只要财政部门有权对本企业进行监管的观点是否正确?请说明原因
甲公司聘请李某为公司技术部经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期限为2年,月工资为9000,约定李某劳动期满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甲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到了两年后李某离职了,双方未约定离职后每月的经济补偿,李某遵守约定离职后没有从事相竞争的业务,这种情况,之前未约定每月的经济补偿,离职后李某可以向甲公司提出支付每月的补偿吗?是否按原来工资的30%?如果甲公司不想付了需要提前多久告知李某,甲公司不通知,直接不付了这种情况李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请问怎么做,为什么? 王某、陈某和赵某为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三人均已办理股东资格登记,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所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为钱某,陈某和赵某对此均不知情。王某将所持股权以合理价格全部转让给陈某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钱某和赵某知悉后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关于该股权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赵某有权就该股权转让行使优先购买权 B.王某将股权转让给陈某须经赵某同意 C.钱某可以要求王某返还股权 D.陈某已合法取得该股权
老师,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5年的账是代理记账公司做的,做的比较乱,我不打算用代理记账做的账,我打算自己从头做,但是在12月底前出不来数据,所以现在我把收入弄对,保证增值税是对的,其他的数据就先代理记账会计按她的数据申报第四季度的税费,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把正确的数据填进去,这样的话,我自己做的25年的报表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数据是一致的,但是我的报表和25年代理记账做的申报税费填的的每个季度的报表不一样,这样没关系吧?
怎么区分纯劳务分包 和工程服务
一人有限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吗
老师政府基金预算单位的银行利息,要交财政嘛
老师,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我25年成本数据要在26年3月才能弄出来,成本发票要在26年才开,25年的成本款也是在26年付的,这样的话,这张26年开的成本发票可以在25年税前扣除?
分包方包工包料 包一部分辅材 大部分是劳务 这种开劳务费发票还是工程服务
建筑公司 成本发票里面必须是材料占比最大么 我们是工程公司基本上成本发票都是劳务费 这样合理吗
家纺类,只有人工裁剪,包装类的加工,那税负率大概多少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对公户吗
老师你好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木材公司,从农民手上收购木材然后销售出去,收到农民代开的木材发票,这个能抵多少个点的增值税呢?企业所得税怎么交?
您好,第1张图的案例,赵某把房子抵押给钱某并办了抵押登记,后来在抵押期间把房子以105万卖给不知情的李某,还办了过户,李某是善意第三人;第2张图的必背法条明确说:如果当事人只是内部约定“不得转让抵押物”但没登记,那么只要没证据证明受让人(李某)知情,即便房屋过户了,物权变动(即转让)也是有效的,李某可以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在李某不知情(善意)且房屋已过户的情况下,钱某的抵押权并不能对抗李某的所有权,钱某无权要求李某返还房屋,老师说“钱某可以对抗、能要回房子”是错的!只有李某知情(知道房屋已抵押且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况下,钱某才可能对抗,但题目中李某是善意的,所以老师讲“可以对抗、能要回”是不对的。
谢谢,我也是认为老师讲错了
哦哦,咱的想法一样的,那就是答案不对
老师,多问一句,到期赵某不还钱,钱某如何维权?
梁老师估计讲的着急了,说错了
您好,到期赵某不还钱,钱某可主张拍卖或变卖抵押房屋,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剩余借款本息(100万本金%2B10万利息-已还15万=95万),但借条中“房屋到期不还归钱某”的流押条款无效、不能直接要房;因“抵押期间不得转让房屋”的约定未登记,且李某不知情(善意第三人)并已办过户,房屋转让有效、李某合法取得所有权,钱某无权要求确认转让无效或要求李某返还房屋。
谢谢老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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