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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朴老师解答,老师,这题红笔画线的地方,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用于换抵投业务,从高,是不是应该这样理解

请朴老师解答,老师,这题红笔画线的地方,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用于换抵投业务,从高,是不是应该这样理解
2025-09-26 08:3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9-26 08:36

你的理解正确。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 “换抵投”(换取物资、抵偿债务、投资入股),消费税需按 “最高销售价格” 计税,本题中用于对外投资的部分,就适用这一 “从高”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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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558 追问 2025-09-26 08:39

老师,您看看画线部分的解答

老师,您看看画线部分的解答
老师,您看看画线部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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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9-26 08:43

第一处:委托加工收回后加价卖,正常缴消费税,可抵委托加工时已缴的;第二处表述有问题,实际 “换抵投”(换取、抵债、投资)需按最高售价缴消费税,不是后续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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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558 追问 2025-09-26 11:18

老师,我还是没理解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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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9-26 11:19

你具体是哪里不理解说下我看看咋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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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558 追问 2025-09-26 12:44

我就是没明白,这里的投资怎么就不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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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9-26 13:14

消费税是单一环节税,委托加工时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相当于生产环节已缴税)。后续用于投资等,属于后续流转,消费税不再重复征收,所以不视同销售缴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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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558 追问 2025-09-26 13:45

那么换抵投从高,高出来的那一段不用补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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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9-26 13:59

分两种情况:若是自产应税消费品直接换抵投,按最高价计税时,高价与其他价格的差额部分需计税,不存在补征;若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换抵投,因委托加工时已缴消费税,后续换抵投按最高价与原计税价的差额不用补征。具体如下: 自产应税消费品换抵投:按同类最高售价计税,高价与其他价格的差额部分,在计算消费税时已包含,无需额外补征。比如自产化妆品用于投资,同类售价 200 元,最高价 300 元,直接按 300 元算税,差额 100 元对应的税已缴。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换抵投:委托加工时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后续换抵投虽按规定应按最高价计税,但因消费税单一环节征税,已缴过的不再重复征,高价与原计税价的差额部分不用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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