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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请问,看到一个案例1,资产负债表上未分配利润是负的,也就是公司是亏损,那么,这种情况下,年底可以分红吗?2,如果亏损情况下不能分红,那么,公司法人借走的钱,超过一年要交20%的个税,为什么视同分红?

2025-10-28 15:47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10-28 15:51

您好同学, 1. 亏损情况下能否分红 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未分配利润为负数,也就是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时,年底通常是不可以分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才可以进行分配。 简单来说,公司得先把以前的亏空补上,并且按规定提取公积金之后,还有剩余的利润才能拿来给股东分红。如果未分配利润是负数,说明公司还存在亏损没弥补完,自然就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也就不能分红啦。 2. 法人借款超一年视同分红征税的原因 当公司法人(这里准确说是股东,法人是公司这个组织,股东才是自然人个体)向公司借走的钱超过一年未归还,税务机关会将其视同分红征收 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防止税收流失:有的股东可能会为了逃避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而以借款的名义从公司拿走资金,长期不归还。如果不把这种情况视同分红来征税,那么很多股东都会采用这种方式来规避纳税义务,这样国家的税收收入就会受到损失。  体现经济实质:从经济实质来看,股东长期占用公司资金,相当于变相地从公司获取了经济利益,这和分红给股东让股东获得资金本质上是相似的。所以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规定股东借款超过一年不还就要按照分红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借款是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有合理的借款用途和相关的证据,比如有借款合同,资金用于公司采购、支付费用等,能够证明不是为了个人私利,那么通常就不会被视同分红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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