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个是正常开就可以,别人消费了,正式开发票就可以

1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均为甲公司的主营业务。2020年发生相关经济业务如下:()2020年7月3日,向乙公司销售M产品1000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000元,,产品成本为80000元,产品已发出。销售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基于对客户的了解预计客户20天内付款的概率为80%。20天后付款的概率为20%。对于现金折扣,甲公司认为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能够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取的对价金额。2020年7月20日。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该项销售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资料:注册会计师李进在审计永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时,抽查了该公司12月份的销售业务,发现下列情况:(1)12月10日,采用交款提货销售方式售给A公司产品100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3%),货款已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交给A公司,但对方尚未提货,该公司未确认收入。(2)12月15日,收到B公司退回的2020年销售的产品200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3%),产品已收到,该公司未做账务处理。(3)12月20日,售给C商场产品250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3%),合同规定公司需对出售的商品负责安装检验,5个月后才能安装完毕,该公司在交付产品的后立即进行了收入确认。(4)12月24日,预收了D公司支付的货款1000万元,合同规定3个月后交货,该公司确认了1000万元收入和相关增值税130万元。(5)12月25日,确认对E公司销售收入100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3%)。相关记录显示: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收入3000万元、增值税390万元,直接冲抵欠E公司原材料采购款2340万元,收到余款1170万元。(6)12月27日,确认对F公司销售收入100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3%)。相关记录显示:12月27日销售给F公司产品,其成本为600万元,收入1200万元;2022年1月27日,又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其购回。要求:(1)指出永丰公司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的问题。(2)指出永丰公司2021年应调整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
我们有一家商贸公司,然后对方,要我们在他那儿买东西,对方是一家建筑公司,这些东西,确实要从他那边买,然后他就建筑公司开销售发票,开这批材料的销售发票给商贸公司。当然人家税率肯定是按实际业务性质,不可能建筑公司开9%,肯定开的是10%。那么问题我我想问一下,我有疑问点的地方,就是说,他建筑公司按照就是事情的性质来开13%的专票给我们商贸公司,我们采购这批设备也好货也好。那么我税务系统里面我们有什么风险点吗?因为是建筑公司,按道理应该是商贸公司卖东西给建筑公司,但是他是建筑公司卖东西给我们其中的一家商贸公司,这个有什么风险点吗?另外他处理的是没有毛病的对吗?人家按照业务的性质,确实按照,税主从高,按照13%这个税率来开给我们,因为是销售。
多选题,2019年1月13日,日照泽瑞服饰有限公司和金河百货签订销售合同,合约约定销售女士风衣,实践单价950元,付款条件为3/10,2/20,N/30,当日,开具销售发票1月16日收到客户货款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折扣计算,不考虑增值税)A销售发票审核后生成的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11115代主营业务收入95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15B,现金折扣等于11115乘以百分之3=333点四五C,现金折扣9500×0点03=285D,收款后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0830,借财务费用285贷应收账款11115
我们预收款可以确认现金折扣吗?比如客户预付款1800,我们按照2000元在系统上充值,我们后续实际提供的服务也是2000元的,差额作为财务费用-现金折扣。也就是说预收账款2000元,财务费用-现金折扣200,后面确认收入2000元。这个是可以的吗?现金折扣没有发票,金额太大了不好吧?税前扣除是不是必须要销售合同或者其他凭证为依据?
这个预收充值款开的票并不影响什么
预充值发票,但是客户又买了一部份13个点的东西,但是我开的时候是餐费预充值,最后分开上税一部分6的一部分13的这样没问题吧?因为开的时候虽然是没有税目,但是是餐费
没有问题,可以的,这个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