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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挂靠单位经营出现问题,现将原挂靠项目转回我们单位。此前甲方支付给挂靠单位的款项视同已经履行支付义务。剩余的结算尾款由我们负责收取开票。我们跟甲方以及挂靠单位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表明原合同的全部权力义务转给我们了,剩余的结算尾款由我们开票收款,另外将原合同的主体变更为我们公司。请问这样有税务风险吗?要如何规避呢?另外印花税应如何缴纳呢?按照整一个合同金额缴纳,还是结算尾款金额呢?

2025-11-12 11:05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11-12 11:09

有税务风险(虚开发票、四流不一致等),规避需完善凭证链条、确保后续四流合一、规范核算;印花税:原合同已足额缴税则三方协议一般不重复缴,未缴 / 未足额则按原合同全额缴,不按尾款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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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553 追问 2025-11-12 12:04

前面的进度款是挂靠单位开票收款,后面的进度款是我们开票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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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11-12 12:05

那只能按开票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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