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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都是一般纳税,如果总分公司相互有真实的业务往来,总公司和分公司相互开发票算不算虚开发票?

2025-12-03 22:5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12-03 22:54

您好,如果业务往真的,不算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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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129 追问 2025-12-03 23:05

就像我刚才说的,总公司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我做为挂靠方,总公司作为被挂靠方,总公司把业务给了分公司做,业务流程是这样的,挂靠方给分公司开发票,拨工程款的时候,挂靠方也是与分公司联系,但开给业主的发票却是总公司的抬头,这个预缴税和增值税和所得税好绕,预缴税和增值税总分公司分摊,所得税就归总公司,这种方法有什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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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12-03 23:07

这个的话,可以做那种分摊表,根据一定的收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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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129 追问 2025-12-03 23:09

我可以最简单的去检验它,比如说我要开给业主发票的时候,预缴的2%的税金及附加总数我加起来是对的就行,管你怎么说,你也不一定会给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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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12-04 21:19

是的,那肯定这个不一定会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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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业务往真的,不算虚开
2025-12-03
同学你好 可以互相开票
2020-08-23
如果增值税独立核算,有真实业务可以互开发票的
2020-09-29
你好可以有业务往来,属于关联交易。
2021-09-24
你好,分别交两次增值税。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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