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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 国际税收的问题 我想问这句话的意思:明确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营业活动只有在构成常设机构前提下,缔约国另一方才能征税,并且只能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1.两国政府之间必须要签税收协定,不签的话,就双方你也征我也征。是吗? 2.比如甲国的A居民企业到乙国赚钱,两国签了税收协定,在这前提下,如果判定A有设常设机构在乙国,那乙国就可以对该机构的营业利润征税;要是判定没有设,那即便A有在乙国地盘上赚了营业利润了也没法对这部分所得征税,是吗? 3.这句话只是对营业利润来说的吧,不是对其他比如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股息等来说的吧?这些其他所得该征还是得征,一般按10%来预提,对吧?

2025-12-15 15:2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12-15 15:30

1.不完全是。未签税收协定虽易出现双重征税,但并非绝对 “你征我也征”。此时两国会按各自国内税法征税,比如甲国企业在乙国经营,乙国按国内法对境内来源所得征税,甲国再对企业全球所得征税,且大概率无税收抵免机制,双重征税风险极高;而税收协定的核心作用就是避免这种情况。 2.是的。两国签税收协定后,遵循常设机构原则。A 企业构成常设机构,乙国可对归属于该机构的营业利润征税;未构成的话,乙国不能对其营业利润征税,该利润通常由居民国甲国征税。 3.是的。这句话仅针对营业利润。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等属于投资所得,不适用常设机构原则,通常按预提所得税方式征税。多数税收协定中这类所得预提税率常约定为 10%,不过也有特殊情况,比如中俄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率为 6%,具体以缔约国双方协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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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780 追问 2025-12-15 15:48

对对 第1问也会有双方都不征税这种情况,不是100%会重征;第2问老师你回复“通常由居民国甲国征税,是因为对于甲国来说A企业就是它的居民企业,A全球所得都要给甲国交税,是这意思吗?;第3点,我想弄明白一下,特许权使用费一般都是属于境外的公司所有由它授权给境内企业使用,所以特许权使用费一般都不是营业利润,对吗?只有这个特许权是属于这个常设机构自己(比如分公司自己在境内注册一项专利然后把专利授权给境内其他公司使用)才有可能是会被纳入营业利润,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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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780 追问 2025-12-15 15:48

还有最后一问:我想知道什么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才会被视为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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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12-15 15:58

问题 2 补充回答 是的。甲国作为 A 企业的居民国,遵循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居民企业的全球所得拥有征税权。当 A 企业在乙国未构成常设机构时,乙国不能对其营业利润征税,这部分利润就完全由居民国甲国征税。 问题 3 核心结论 常规情况:跨境特许权使用费(境外公司授权境内企业使用专利、商标等)不属于营业利润,而是按投资所得处理,由来源国(境内企业所在国)按协定约定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通常 10% 左右)。 视为营业利润的唯一核心条件: 特许权使用费的产生,与常设机构有 “实际关联”,具体需同时满足两点: 特许权(专利、商标等)归属于该常设机构(比如分公司在当地注册的专利、自主研发的技术); 特许权使用费由常设机构的营业活动直接产生(比如分公司以自身资产对外授权使用并收取费用)。 满足以上条件时,这笔特许权使用费就不再按预提所得税处理,而是并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由来源国按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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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780 追问 2025-12-15 16:08

very good 非常好 我这个产假真是遇到好老师啦 非常感谢仆老师 说得好清晰 你这段话我全都看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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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12-15 16:11

满意请给五星好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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