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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向有限公司借款,超过一年没归还,视同分红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在还有这个规定吗?具体是什么文件第几条第几款规定的?

2025-12-23 21:0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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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21:09

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124。

具体条款:第二条明确: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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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465 追问 2025-12-23 21:10

这个文件现在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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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12-23 21:12

有效的,这个文件没有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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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124。

具体条款:第二条明确: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025-12-23
这个是个人股东,你们单位是有限公司的,这个钱是用在他个人,还有这个政策
2025-12-23
你好;  你们属于集团公司 吗; 才好判断是否 免借款利息的增值税的
2023-05-17
你好,如果你们单位是有限公司个人股东,借企业的钱年底不还钱,需要按照2%十来交个税,按照分红。
2023-08-30
你好,包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个人独资企业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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