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没有风险,完全可以这么做。 你把新增的费用合同,当做是原来合同的补充合同对待, 另外,可以不同的合同 发票开在一起的

老师,咨询个问题, 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5年买了一台设备,当时的采购发票是17%税率的增值税专票;这台设备2021年过后就没咋用了,所以上个月老板把这台设备卖给了一个客户; 现在需要给客户开发票,我有两个问题不太确认: 1、关于品名: 我们和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上品名是“性能测试仪”,我看了下之前买进并且入账的品名是“回损测试仪”,我开票要按销售合同来开,就和之前进项发票的品名不一致,这样会不会有影响? 2、关于税率: 销售合同上标明税率13%, 我可以按13%的税率给客户开专票吗? 我看到有政策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票。
机器设备销售公司年初签了一份80万的销售合同,客户是一个教育集团,3月份收到20%的预收款并开出相应金额的销售发票(数量都是零点几台的),现在货物已全部交付给教育集团了, 但客户却说由于资金不足, 剩余的80%的货款由客户对接的学校和教育机构支付, 并就剩余的80%的货款与支付货款的学校和教育机构重新签定购货合同, 剩余的80%销售发票也开给支付货款的学校和教育机构,这样子可以吗?我怎么感觉像债务重组呢?
北京光明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企业生产销售微波炉,出厂不含税单价为400元/台成本为300元/台2020年1月,北京光明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1)1日,向当地某商场销售德波炉200台,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单价(不含增值税)为400元/台,销售额大80000元,并约定对方10天内付款可享受不含税价款5%的现金折扣。商场于1月7日付款,于是在结算时给予商场5%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2)8日,销售300台微波炉给外地某客户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135600元。支付运输费用价税合计6540元,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6000元,增值税额540元,该外地客户款项未付。(3)9日,拨付3台微波炉给本单位职工使用,但未开具发票(4)10日,没收逾期仍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56500元,确认收入但未开具发票(5)11日,购进原材料、零部件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80000元、增值税额2340元;支付运费价税合计218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2000元,增值税180元,上述
老师您好,想请问一下,做建筑服务的,到别的城市开了外经证,整个项目已经是完工的了,现在就是开了合同总价90%金额的发票给客户,款也收到了90%的款,剩下10%要等三年后才能开票收款,像这种情况,我可以做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表吗?做了之后对后期是有什么影响的?因为开始做外经证的时候,是按合同总价申报了预缴增值税的,现在做信息反馈表填的开票金额没有之前申报金额的多。
老师,公司转让了6台汽车超重机,之前以定金19000开了0税率的二手车发票的,现在税局打电话让他们以销售合同金额430000元补税,请问报增值税的时候我是直接把430000全部填在13%税率的未开票收入那里,还是19000填开具其他发票栏,411000填未开票收入?但这申报表上开具其他发票对应销售额栏次下面只有6%、9%、13%税率的,没有0税率的,而税局要他按合同金额交税哦
不同合同开在一起,是金额合一起开还是同票不同行次
我理解你的意思。 完全可以这样开发票
关于这个有没有具体的规定么
这么具体的规定没有, 但是,实务中这样开票很正常的, 因为 有实际业务发生 并且 发票也不是虚开,只是并在一起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