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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运输发票的计量单位需要跟购货合同的计量单位一样么例如件

2026-05-07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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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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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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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6-05-07 17:16

您好,1. 不需要一致。 运输发票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是运输服务的计价单位,而购货合同的计量单位(如件)是商品的计量单位,两者性质不同,没有可比性。政策并未要求其必须一致。 2. 退税审核的核心是报关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办理出口退税时,出口报关单上的第一或第二计量单位,必须至少有一个与购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这是税务审核的强制性关键点,与运输发票无关。 3. 运输发票的重点是与报关单信息匹配。 运输发票属于备案单证,其作用是佐证国内运输的真实性。实际操作中,应确保随货的运输单据(如运单)上的关键数据(如件数、毛重)与报关单申报信息一致,逻辑合理。作为费用凭证的运输发票本身,按实际服务内容开具即可,不用与合同单位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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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可以,当有其中的一个就行。
2025-10-31
如果在退税申报时发现生成的进货明细申报和出口明细申报数据中计量单位和出口数量不对,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首先,确认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和数量是否正确。如果报关单本身存在错误,需要向海关申请修改报关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申请人应当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说明修改或者撤销的原因,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如果报关单正确,而退税申报系统中的数据有误,那么可能是系统录入或设置问题。你可以检查系统中的相关设置,确保计量单位等信息的设置正确。 按照规定,在进行出口报关单申报时,统计数量的第一行应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第三行。如果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申报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应按申报计量单位折算填写。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2024-07-25
你好,录入报关单的时候两个单位都录入,然后录进项发票的时候,看系统出现什么单位,根据这个单位填写数据,最后就对起来了
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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