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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3%。该公司2019年4月30日“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余额为20000元。该公司2019年5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公司赊销产品一批,销售价格为500000元,应交增值税为65000元,应交消费税为50000元。(2)公司收购免税农产品一批(按照9%计算增值税,实际支付价款30000元,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3)公司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的进项税额520元.(4)公司以库存商品对B企业投资,账面实际成本为280000元,公允价格为300000元。(5)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用),产品成本为57000元,计税价格为60000(6)发生偷盗毀损原材料一批,价值.40000元,应由该批原材料负担的增值税额为5200元。(7>公司本月份上交本月增值税10000元,上交上月未交增值税15000元。(8)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加工费为5万元,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为5000元,增值税为6500元,上述费用尚未支付。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再生

2020-05-23 16:2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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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3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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