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6-22 . 字体: 【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产建设兵团: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各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七、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三项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省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出台,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要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老师,现在社保这块有什么优惠政策吗?针对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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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小微企业残保金有优惠政策吗?
请问小微企业增值税这块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还是只是企业所得税有优惠?
老师,是所有消费品进口的时候缴纳增值税的计税价格都要加上消费税吗
老师我们一年申报,所得税汇算清缴,我们是亏损,营业收入小于营业成本没事吧
老师,我们公司购买一项专利,次月全部卖出,请问一下,我购买专利的进项票能不能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次月(卖出)销售出去这边直接确认收入了?
朗诵选择小型微利企业是不是不用填股东分红
老师我们是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但是所得税申报,选择小型微利企业,股东就不能填了,这样正确吗
老师我们2023,5月份开业,然后第一季度季末填了0.01万元所得税表,现在汇算清缴资产总额是24.41,实际计算24.40那100元算还是不算
留底退申请表里的生产并销售销售额在哪里
)5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为期3个月的劳务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当日,收到乙公司预付合同款40万元。假定上述合同对该企业来说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且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按照专业测量师的测量结果确定履约进度。2019年 12月31日, 经专业测量师测量后,确定该项劳务的完工程度为30%。截至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为该项合同累计发生劳务成本21万元 (其中员工薪酬15万元,材料费用6万元),预计还将发生劳务成本49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2)8日,甲公司自行建造的一座厂房领用了一批自产产品和一批外购原材料,所领用的自产产品的实际成本为8万元,市场售价为10万元,所领用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5万元,市场售价为6万元。(3)20日,销售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为80万元,增值税税率13%,款项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59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9万元。
民非企业的法人垫付的日常资金挂在其他应付款,期末可以结转到非限定资产么
老师我们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还是小微企业
人社部发[2020]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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