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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商品可以申请免税备案

2020-08-26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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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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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09:42

增值税免税备案项目及附送资料: 一、饲料产品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下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规定: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二)报送资料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取(或通过网站下载)、填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免征增值税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并分别按照饲料生产企业或者饲料经营企业附送资料报送。 1、饲料生产企业附送以下资料: (1)与纳税人名称相符的农业部颁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颁发的《饲料生产经营登记证》复印件; (2)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出具与纳税人申请免税品种相符的《检验结果报告》复印件; (3)对于销售的饲养同一种动物不同生长时期的同一种饲料,只需提供一份检测证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饲料经营企业附送以下资料: (1)与纳税人名称相符的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颁发的《饲料生产经营登记证》复印件; (2)从我市饲料生产企业购入的饲料产品,持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加盖公章; (3)从外埠饲料生产企业或饲料经营企业购入的饲料产品,持供货单位所在区域(省级以上)饲料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4)购入的饲料产品,不能取得质量检测合格证明的,应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对所购饲料进行质量检测,以取得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5)外贸企业经营进口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作为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6)经营外贸企业经营进口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与外贸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外贸企业开具的免税饲料发票复印件作为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第一次申报免税收入前,按产品的明细品种分别办理备案手续。 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包括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1、种植业。如:原粮、籽棉、各种油料作物、水果、果用瓜、干果、蔬菜等。 2、养殖业。如:禽蛋、原奶、禽畜,包括宰杀后未净膛出售的禽类、畜类产品,蜂蜜、蜂蜡等。 3、牧业。如:牛、羊及羊毛、生皮等。 4、林业。如:原木、苗木、药材(指直接采集、种植后的药原料)等。 5、水产品。如:各种水产品,包括水库池塘、水箱养鱼和其它水产品以及捕捞后直接冷冻出售的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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