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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研发的无形资产孙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是不是因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改变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但可以影响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啊?

2020-10-15 10:0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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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10:49

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是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但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从三种角度理解: 1.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需调整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对实际成本进行调整将有违会计核算中的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该种情况下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不涉及损益类科目,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也不是企业合并,属于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事项。 3.无形资产的差异虽然是一个暂时性的差异,但是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开始的时候账面价值为100,那么计税基础为150,分10年摊销,开始的差异是50,第一年末是90*1.5-90=45,接下来是80.4*1.5-80=40、35、30、25、20、15、10、5、0,可以看出是一个递减的过程,不像其他的暂时性差异是刚开始计税基础>账面价值,等后面是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或者相反,导致暂时性差异存在确认与转回,而无形资产是初始确认时账面价值就小于计税基础,后期每期摊销的时候税法都比会计多摊销一部分,直接进行纳税调整,属于摊销当期的当期差异。所以这个就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即使确认了也没有转回,没有核算的意义。 暂时性差异有确认的时候也就有转回的时候,比如其他资产(不是内部研发的)在购入的时候,刚开始购入成本在最终是会计计入了利润,税法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是影响会计利润,也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后续折旧的时候因为会计和税法折旧(摊销)方法不同,会产生暂时性差异,该差异是先大,后小的,后再大(原先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后是计税基础大于账面价值,或者反过来)也就是先确认后转回,税法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与会计计入利润的金额从总体上看是没有差异的,但是对于内部研发的无形资产来讲,税法和会计摊销方法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税法是按照会计入账金额的150%入账的,那么在开始入账的时候税法和会计就产生了这么个差异50%,并且以后一直存在这个50%的差异,整体上税法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比会计多了50%,它们两个并不是相等的。不符合暂时性差异的概念,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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