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是增值税预交税款吗

能给我讲一下预缴税款的知识点吗,我这边讲义上好像没有哎
我现在在备考一个职称考试,在职,压力很大,我现在有点不会学习了好像,情况是这样的,因为工作忙,我没时间预习,所以下班后直接听网课,网课老师讲的挺好的,我上课的时候也完全能听懂,但是因为教材上内容比较多,老师只是用精简的语言讲导致课上完了教材上的好多文字我犹豫要不要读一遍。 我不知道是不是压力大和想考过这个职称的心情太高导致我现在很焦虑。 就是我明知道老师讲的我已经明白了,但是老师当然不是照着书念的讲啊,所以我下课后竟然想念一遍书。 上课不就是为了把知识点掌握么,有必要再读一遍书么?我是不是有点形式主义了啊
老师好,我公司去年亏损170万,今年预估一季度盈利60万,估计整个年度都会有盈利,那么第一季度还需要继续交企业所得税对吧?弥补之前年度的亏损这块知识,能具体给讲讲吧,谢谢老师
老师,这道题我不明白能给我讲解一下吗我知道先用专款后用一般的原则但是专款1000当日已支付800了,剩下200专款了,可二次支付是500,也不够用呀我有点不理解
老师好,我又发现了个问题,长投的讲义,成本法vs权益法总结这个,又少了超额亏损这个知识点,只是反应一下,下次注意,都是见净利润,然后就没有见亏损这个,但是老师讲的又有
长投权益法,持股百分之30,账面价值3000万,请问我卖了其中的百分之80,卖了3800,请问我赚了多少,还有我剩余账面怎么计算
老师,您好,我新到一家公司,我发现固定资产每月折旧不合适,有10来个车没有提折旧,而且有三台车23年11月买的,上一个会计24年11才开始提折旧,我应该怎么做合适
小规模纳税人,没有业务,但有十几个员工买社保,每个人申报个税工资都填个人承担的部分443.84,老师这样行吗
老师晚上好。假如职工工资1-9月份每月4500元,10月份工资为5054元,代扣社保453.9元,需要交个税吗,如果交的话交多少?
请问我上个月差额成本做多了,多的红冲到这个月可以吗
老师,单位给交60档社保,自己个人可以补交变成100档的社保吗
1但是结转的增值税得金额是对的,未交增值税那里正确的金额,如果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那增值税不就对不上了
你好,老师我们是生产企业今天收了一笔阿里巴巴信保订单合同价10410美元(DAP条款,送货上门,不含进口清关及关税)。定金3160美元已到账阿里巴巴账户。 这个是外销吗?可以退税吗?收到的定金汇率按什么时间的汇率计算,另外这个时候确认收入吗?如果确认收入按什么时间段汇率确认收入。
外贸企业Fob出口的情况下,按什么标准来确认收入?比如说出口日期在8月28日。提单日期在9月2日,那确实收入做账放是在8月还是9月?税务申报是不是在8月做无票收入?
老师,我们货运公司,收到保险公司的赔款,车小剐蹭没有维修怎么写分录
对的,谢谢哈
一、 增值税预缴税款的情形,可以分为4类: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 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税总〔2016〕17号公告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68号: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47号件第三条: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不动产转让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 预缴税款时间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计算预缴增值税,并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税总〔2016〕18号公告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建安企业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对于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应在取得价款和价外费用时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税总〔2016〕17号公告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财税〔2016〕36号(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应在取得租金时计算预缴增值税,并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 ——税总〔2016〕16号公告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财税〔2016〕47号件第三条: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不动产转让业务,应在取得价款和价外费用时预缴增值税。 三、 预缴税款地点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一般按照机构所在地原则确定,但全面营改增后,为了保证地方财政平衡,避免因税制改革带来税源转移,同时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对一些体量较大的建安业、影响经济运行的房地产业及与所在地紧密相联的不动产交易等特定情形实行了异地预缴模式,同时根据国地税业务分工,预缴税款的地点分为: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无政策依据,延续营业税制下预缴税款地点。 ►建安企业应在收到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税总〔2016〕17号公告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应在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预缴,而是申报缴纳情形,故本文没有单独列出) [政策依据]:同本文第一条第三款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财税〔2016〕68号: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财税〔2016〕47号件第三条: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不动产转让业务,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预缴税款的计算 ►房地产业,按照计税方法的选择,对取得预收款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预缴税款=预收款/(1%2B税率/征收率)*3% [政策依据]:税总〔2016〕18号公告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2B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2B5%)×3% ►建安业对于取得的预收款和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按计税方法不同区分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2B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2B3%)×3% [政策依据]:税总〔2016〕17号公告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2B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2B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 Ø 单位(个体出租住房除外)区分计税方法: 一般计方法: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2B11%)*3% 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2B5%)*5% Ø 个体出租住房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2B5%)*1.5% [政策依据]: ——税总〔2016〕17号公告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2B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2B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2B5%)×1.5% ►不动产转让 自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2B5%)×5% 非自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2B5%)×5% [政策依据]: ——税总〔2016〕14号公告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2B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2B5%)×5% 来源:中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