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一)预收款没有开具发票 依据财税〔2017〕58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1、预缴地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及财税[2017]58号相关规定,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外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预缴税款计算 (1)一般计税方式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2B9%)×2% (2)简易计税方式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2B3%)×3% 3、预缴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4、预缴报送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在预计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预收款开具发票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收到预收款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在预收款开具发票的情况下,除了按上述预交增值税之外,应该在规定的征期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向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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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老师。我们是一个物业公司,代运营一个商业广场,其中商铺租金,物业费,供冷/供暖费用,设备维修维护费,停车费等等,全都是这个物业公司收费,开具物业公司发票可以吗?除物业费外,其他的几项费用,开票时可以备注具体的费用名称及缴费区间)吗?比如供冷费 (20250615-20251015),烦请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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