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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增值税减免申报表上对湖北省外小规模减按1%这个怎么填写

2021-01-05 16:3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01-05 16:34

你好,季度不超过30万元,直接填写在小微企业免征,第9栏,超过了,填写在第3栏税控开票3%,在第16栏填写减免税额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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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502 追问 2021-01-05 16:37

老师这个怎么填写,这个是自动生成的

老师这个怎么填写,这个是自动生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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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1-05 16:38

你好,这些表都不用填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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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502 追问 2021-01-05 16:39

这个是针对个体工商户填写的吗?

这个是针对个体工商户填写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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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1-05 16:42

你好,是出租不动产的,要填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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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502 追问 2021-01-05 16:43

税控系统也需要在这填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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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1-05 16:45

你好,是的,出租不动产有专门一栏,主表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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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502 追问 2021-01-05 16:49

老师,我不是再问你出租不动产,我问你的是2020年第13号对湖北省外减按1%这个怎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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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1-05 16:52

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0年1月及2月取得收入适用差额扣除后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差额扣除后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B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2B征收率)”,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差额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203000-100000)÷(1%2B3%)%2B(234500-80000)÷(1%2B3%)%2B(151000-50000)÷(1%2B1%)=350000(元),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51000-50000)÷(1%2B1%)×2%=2000(元)。 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称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差额后的销售额为35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本表仅适用北京地区电子税务局填报)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3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列=(100000%2B234500)÷(1%2B3%)=324757.28(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324757.28×3%=9742.72(元) 本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列=151000÷(1%2B1%)=149504.95(元) 本行“未开具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49504.95×1%=1495.05(元) 本行“合计”“销售额”=100000%2B324757.28%2B149504.95=574262.23(元) 本行“合计”“应纳税额”=3000%2B9742.72%2B1495.05=14237.77(元) 本行“合计”“价税合计”=574262.23%2B14237.77=588500(元) 本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00000%2B80000%2B50000=230000(元) 本行“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358500(元) 本行“扣除后”“应纳税额”=(203000-100000)÷(1%2B3%)×3%%2B(234500-80000)÷(1%2B3%)×3%%2B(151000-50000)÷(1%2B1%)×1%=3000%2B4500%2B1000=85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填报如下所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第1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初余额”=0(元) 第2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发生额”=230000(元) 第3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30000(元) 第4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末余额”=230000-230000=0(元) 第5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588500(元) 第6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30000(元) 第7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含税销售额”=588500-230000=358500(元) 第8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额”=(203000-100000)÷(1%2B3%)%2B(234500-80000)÷(1%2B3%)%2B(151000-50000)÷(1%2B1%)=3500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报如下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2B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应纳税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2行“本期发生额”=(151000-50000)÷(1%2B1%)×2%=2000(元) 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2B“本期发生额”=0%2B2000=2000(元) 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10500,大于20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20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提供旅游服务应填写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第1栏“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附列资料第8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额”350000(元) 第2栏“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 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324757.28(元)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350000×3%=10500(元) 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元)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10500-2000=8500(元) 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3000(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8500-3000=55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共需缴纳增值税8500元,代开发票时已预缴增值税3000元,申报后仍需缴纳增值税5500元。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0.3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1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0.15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5.1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5万元,未开具发票。假设扣除额无期初余额。 分析 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0年1月及2月取得收入适用差额扣除后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差额扣除后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B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203000-100000)÷(1%2B3%)%2B(101500-50000)÷(1%2B3%)%2B(151000-50000)÷(1%2B1%)=250000(元)。 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及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差额后的销售额为25万元,未超过30万元,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对应的小微免税额时仍应按照3%征收率计算。因此,该纳税人本期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000元,小微免税额=250000×3%=7500元。 1.《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本表仅适用北京地区电子税务局填报)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列=(203000%2B101500)÷(1%2B3%)=295631.07(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295631.07×3%=8868.93(元) 本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列=151000÷(1%2B1%)=149504.95(元) 本行“未开具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49504.95×1%=1495.05(元) 本行“合计”“销售额”=295631.07%2B149504.95=445136.02(元) 本行“合计”“应纳税额”=8868.93%2B1495.05=10363.98(元) 本行“合计”“价税合计”=445136.02%2B10363.98=455500(元) 本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00000%2B50000%2B50000=200000(元) 本行“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255500(元) 本行“扣除后”“应纳税额”=(203000-100000)÷(1%2B3%)×3%%2B(101500-50000)÷(1%2B3%)×3%%2B(151000-50000)÷(1%2B1%)×1%=3000%2B1500%2B1000=55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填报如下所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第1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初余额”=0(元) 第2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发生额”=200000(元) 第3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00000(元) 第4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末余额”=200000-200000=0(元) 第5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455500(元) 第6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00000(元) 第7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含税销售额”=455500-200000=255500(元) 第8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额”=(203000-100000)÷(1%2B3%)%2B(101500-50000)÷(1%2B3%)%2B(151000-50000)÷(1%2B1%)=2500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报如下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2B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应纳税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第9栏“免税销售额”=250000(元) 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000(元) 第17栏“本期免税额”=250000×3%=7500(元) 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7500(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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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季度不超过30万元,直接填写在小微企业免征,第9栏,超过了,填写在第3栏税控开票3%,在第16栏填写减免税额2%部分,
2021-01-05
本期发生额和实际抵扣金额 填写1%的销售额*2%
2021-01-05
不是的 这个填写的事减免的2%
2020-10-19
同学你好,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增值税吗?——对的;
2020-10-06
你好,减免明细表在本期发生额和实际抵扣金额填写1万。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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