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季度不超过30万元,直接填写在小微企业免征,第9栏,超过了,填写在第3栏税控开票3%,在第16栏填写减免税额2%部分,

小规模企业,疫情期间开票税率1%,那么填报增值税时有一个叫增值税减免申报明细表的要选择那个: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增值税吗?
老师,湖北小规模,增值税减免申报明细表中是不是只填第一行免征增值税销售额
老师请问一下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的那张表有一栏是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本期发额是填写主表的税金吗
请问一下,小规模纳税人开票不满30万,增值税申报表第一张就已经减免不交税了。是不是?第二张附表,关于湖北省外疫情期间减免增值税1个点这个附表就不用填了
小规模开的专票是全额交的税款,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就填0,那么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符合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就不用填对吗
工作中遇到案例:一家B保安公司中标A企业的一项安保项目每月保安服务费15万元,后B公司微托C保安公司派人员提供现场服务,保安服务费13万元,采用差额征税。C公司开票13万保安服务费给B公司时的人工工资为12万元,差额纳税。 请教:B公司开票给A公司15万保安服务费发票时也采用差额征税的方式,用13万元支付给第C公司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税,是否可以?开票用保安服务费还是劳务派遣费为好呢?
有熟悉进口业务的老师吗?进口货物的价值是按报关当天的汇率中间价还是按进口增值税税票上注明的汇率来算?
增值税留底有680多万,如何慢慢消化
疑问:航空代理企业为什么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时,可以直接以签收单作为扣除凭证,难道我不能要求航司给我开发票或者行程单作为扣除凭证吗?同样,为什么我提供境外机票代理服务时,只能以发票或者行程单作为扣除凭证,难道我不能以账单作为扣除凭证吗?
老师,老板2824年注册一家投资公司,注册资金100万,有两个自然人股东,目前还没有什么业务,但从法人那里借款到公司,然后又投资出去,分别投给四家公司,这样现在需要做股权转让,这样的情况容易转吗?之前听说有库存的有其他应付款的,就算亏损很大也不容易转,被各种卡!
购买幼儿园,厨具一批,50项,共计14万如何入账?如有超过2000元冰箱,蒸饭柜,搅拌机等,也有菜刀,餐盒盘子等价值300元,?
请问老师2022年和2023年利润不超过100万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分别是多少呀?
请问老师2022年和2023年利润不超过100万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分别是多少呀?
请问老师2022年和2023年利润不超过100万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分别是多少呀?
老师,因为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跟增值税的收入确认时点不一样,导致产生了50多万的差异,税审让我自己补了一个50多万收入的账,导致应收账款虚增了50多万,我能不能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个科目来平应收账款的账
老师这个怎么填写,这个是自动生成的
你好,这些表都不用填写的,
这个是针对个体工商户填写的吗?
你好,是出租不动产的,要填写的,
税控系统也需要在这填写吧?
你好,是的,出租不动产有专门一栏,主表也有,
老师,我不是再问你出租不动产,我问你的是2020年第13号对湖北省外减按1%这个怎么填写
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0年1月及2月取得收入适用差额扣除后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差额扣除后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B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2B征收率)”,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差额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203000-100000)÷(1%2B3%)%2B(234500-80000)÷(1%2B3%)%2B(151000-50000)÷(1%2B1%)=350000(元),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51000-50000)÷(1%2B1%)×2%=2000(元)。 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称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差额后的销售额为35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本表仅适用北京地区电子税务局填报)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3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列=(100000%2B234500)÷(1%2B3%)=324757.28(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324757.28×3%=9742.72(元) 本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列=151000÷(1%2B1%)=149504.95(元) 本行“未开具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49504.95×1%=1495.05(元) 本行“合计”“销售额”=100000%2B324757.28%2B149504.95=574262.23(元) 本行“合计”“应纳税额”=3000%2B9742.72%2B1495.05=14237.77(元) 本行“合计”“价税合计”=574262.23%2B14237.77=588500(元) 本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00000%2B80000%2B50000=230000(元) 本行“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358500(元) 本行“扣除后”“应纳税额”=(203000-100000)÷(1%2B3%)×3%%2B(234500-80000)÷(1%2B3%)×3%%2B(151000-50000)÷(1%2B1%)×1%=3000%2B4500%2B1000=85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填报如下所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第1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初余额”=0(元) 第2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发生额”=230000(元) 第3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30000(元) 第4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末余额”=230000-230000=0(元) 第5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588500(元) 第6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30000(元) 第7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含税销售额”=588500-230000=358500(元) 第8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额”=(203000-100000)÷(1%2B3%)%2B(234500-80000)÷(1%2B3%)%2B(151000-50000)÷(1%2B1%)=3500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报如下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2B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应纳税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2行“本期发生额”=(151000-50000)÷(1%2B1%)×2%=2000(元) 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2B“本期发生额”=0%2B2000=2000(元) 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10500,大于20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20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提供旅游服务应填写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第1栏“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附列资料第8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额”350000(元) 第2栏“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 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324757.28(元)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350000×3%=10500(元) 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元)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10500-2000=8500(元) 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3000(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8500-3000=55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共需缴纳增值税8500元,代开发票时已预缴增值税3000元,申报后仍需缴纳增值税5500元。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0.3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1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0.15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5.1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5万元,未开具发票。假设扣除额无期初余额。 分析 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0年1月及2月取得收入适用差额扣除后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差额扣除后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B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203000-100000)÷(1%2B3%)%2B(101500-50000)÷(1%2B3%)%2B(151000-50000)÷(1%2B1%)=250000(元)。 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及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差额后的销售额为25万元,未超过30万元,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对应的小微免税额时仍应按照3%征收率计算。因此,该纳税人本期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000元,小微免税额=250000×3%=7500元。 1.《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本表仅适用北京地区电子税务局填报)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列=(203000%2B101500)÷(1%2B3%)=295631.07(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295631.07×3%=8868.93(元) 本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列=151000÷(1%2B1%)=149504.95(元) 本行“未开具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49504.95×1%=1495.05(元) 本行“合计”“销售额”=295631.07%2B149504.95=445136.02(元) 本行“合计”“应纳税额”=8868.93%2B1495.05=10363.98(元) 本行“合计”“价税合计”=445136.02%2B10363.98=455500(元) 本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00000%2B50000%2B50000=200000(元) 本行“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255500(元) 本行“扣除后”“应纳税额”=(203000-100000)÷(1%2B3%)×3%%2B(101500-50000)÷(1%2B3%)×3%%2B(151000-50000)÷(1%2B1%)×1%=3000%2B1500%2B1000=55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填报如下所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第1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初余额”=0(元) 第2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发生额”=200000(元) 第3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00000(元) 第4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末余额”=200000-200000=0(元) 第5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455500(元) 第6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00000(元) 第7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含税销售额”=455500-200000=255500(元) 第8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额”=(203000-100000)÷(1%2B3%)%2B(101500-50000)÷(1%2B3%)%2B(151000-50000)÷(1%2B1%)=2500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报如下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2B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应纳税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第9栏“免税销售额”=250000(元) 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000(元) 第17栏“本期免税额”=250000×3%=7500(元) 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7500(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