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属于现代服务,谢谢
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不需要考虑资产单位评估增值吗
老师你好,有一个问题请教一下,公账户有余额,但从财务报表数据来看利润是亏损状态,应付还欠着股东的钱,这种情况需要怎么处理
老师这道题为什么选择C选项
老师公司要注销固定资产得怎么处置
老板的亲戚是该拉拢还是只用做好表面工作
小规模纳税人,普票开了26万,专票开了3万,这情况要交税吗
企业之前是亏损,今年经营有利润,但是还未补足之前亏损的,请问这样情况下,今年有利润是否可以分配给股东?
老师忙吗方便吗可以给我看看这个题不,第四问,低于市价70%需要核定,但是计算最低价算的是60%是怎么来的可以给我解释一下吗 麻烦会的老师详细解答一下。
这个实际利率选6.05还是6.19呢
请问老师,1.维修部门用客户置换的旧零件抵减工时费如何开票记账?2.新车毛利率从5%突降至2%应先排查哪些科目?3.销售为冲业绩低价卖车但虚高装饰得财务如何干预?4.发现钢筋销售无进项票但客户要求开13%专票如何处理?5.“维修工单成本拆分”怎么做?6.怎么搭建“存货跌价模型”?7.“制造业成本分析报告”从哪些方面入手,怎么分析? 请老师根据以上问题依次做出详细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 “1、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2、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那劳务派遣如果选择简易计征是否就不能享受加计抵减15%是吗
您好,是的,假如是简易征收了,就不能享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