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个没有明文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出台会议纪要,倾向性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最长为24个月,超过24个月仍需治疗的,仅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无法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所以,劳动者如享受完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后仍需继续治疗、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劳动者病假待遇。
老师你好,我这个工作经历那写的不对啊,报考中级显示工作年限不够
老师你好,我报中级,你看我工作经历哪写的不对啊,报考年限不够
老师,24年暂估成本20万,汇算清缴前收到10万,剩余10万已纳税调增,现在调增的10万后,分录该怎么写,是把原暂估分录红冲,还要再充未分配利润吗?
老师,如果知道固定成本,还有变动费用的变动率,利润定50%,怎么算吊牌价
老师,对公账户转款法人个人卡,怎么才能合理合法的转账?对公转法人个人有啥税收政策啥的吗?或者红线之类的
请问老师,今天6月份启用金蝶标准版,然后把其他软件的期末余额录入到这个软件中,但是在算利润表的时候,系统把1-5月份的数据也加上成了本期数据,这个要怎么更正
今天发现2024年成本多结转,5月已做完汇算清缴,如何在这个月6月做分录调整呢
请问,电子发票怎么作废,谢谢
老师,公司租给老板住的宿舍产生的房租和水电费如何入账?
职工交通费抵扣怎么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