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特征是有偿性、双务性、射幸性、附和性、诚信性。 1、有偿性: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 2、双务性: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射幸性:合同当事人一方不一定履行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4、附和性: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 5、诚信性: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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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为诺成性要式合同。一般的合同都是诺成性合同,而不是实践性合同。有少量的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例如存款合同,只有储户将款项交付给银行,银行才能出存款单,存款合同才能成立。而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保险费或其他实物的交付为必要条件。所以合同成立并生效是一般状态。不需要实际履行,保险合同就可以生效,也不需要法律进一步的规定,保险合同依据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并生效。但是,在人身、人寿保险合同中,有考验期的规定,即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经过6个月的考验期后,保险公司才能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此即为实践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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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2、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 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