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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想问下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现行的优惠政策及计税依据

2021-08-19 09:5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08-19 10:00

同学你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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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913 追问 2021-08-19 10:06

现行的优惠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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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8-19 10:11

这个就是三万以内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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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913 追问 2021-08-19 10:12

不是月2季6,2020和2021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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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8-19 10:17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第三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第七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限时优惠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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