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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宏公司于2021年10月10日向苏某签发一张金额为8万元的转账支票,付款人为甲银行。辉宏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授权苏某补记。苏某补记后向其开户银行乙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提示付款时,甲银行发现该支票账户余额为7万元,遂予以退票,并对辉宏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苏某要求辉宏公司赔偿1600元赔偿金。 要求: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苏某能使用该支票支取现金?并说明理由 (2)辉宏公司在出票时,出票日期10月10日应如何记载? (3)辉宏公司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授权苏某补记。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甲银行对辉宏公司签发空头支票处以10000元罚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5)苏某能否以辉宏公司签发空头支票为由要求其支付1600元赔偿金?简要说明理由。

2021-10-13 22:5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10-14 00:55

同学你好 (1)、不能取现,因为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2)、出票日期应该使用中文大写,零壹拾月零壹拾日; (3)、该支票有效,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4)、10000元罚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 (5)、可以要求赔偿1600元赔偿金,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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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9017 追问 2021-10-14 00:57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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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10-14 00:58

不客气,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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