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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集团是一家在新加坡注册的企业,A集团的主要董事、高管(有2/3以上表决权)和决策机构在新加坡,公司会计制度适用新加坡的会计准则。A集团的主要经营业务包括货物销售和提供服务(销售电子产品和提供软件技术服务)。   ·2017年A集团在中国全资设立了家子公司B公司,B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平板电脑和手机等电子产品,A集团100%持股B公司。   ·2018年B公司税前利润3000万,经过B公司股东大会決议,分配股息红利2000万给A集团。 请问老师,A集团和B公司有哪些纳税义务和所受的跨境税收待遇

2021-11-27 09:23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11-27 11:08

1.首先A集团的主要董事、高管(有2/3以上表决权)和决策机构在新加坡,说明A集团的实际挂你机构在新加坡,为新加坡居民企业; 2.子公司B公司分配股息红利,且A集团为股息红利实际受益人,但根据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吗,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支付之日,即,分配股息暂不产生纳税义务; 3.A集团的跨境税收待遇:(1)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股息收益所有人是公司,并且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情况下,限制税率为5%);(2)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4.B子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与中国企业享受正常的税收优惠条件,无其他特殊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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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A集团的主要董事、高管(有2/3以上表决权)和决策机构在新加坡,说明A集团的实际挂你机构在新加坡,为新加坡居民企业; 2.子公司B公司分配股息红利,且A集团为股息红利实际受益人,但根据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吗,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支付之日,即,分配股息暂不产生纳税义务; 3.A集团的跨境税收待遇:(1)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股息收益所有人是公司,并且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情况下,限制税率为5%);(2)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4.B子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与中国企业享受正常的税收优惠条件,无其他特殊的待遇。
2021-11-27
你好,具体问题是什么
2021-12-26
你这里增值税,分红不涉及,服务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免税。 关税,同上 所得税,分红和服务都需要源泉扣缴
2021-11-15
同学你好 因为是在国内注册的
2021-11-23
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是什么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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