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是不能随意撤资的,因为股东一旦对公司履行完出资义务,就成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不能随意抽回的,如果股东抽逃出资的话会构成抽逃出资罪的。但股东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转出或通过减资的方式实现撤资目的: 一、股权转让;股东可以通过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对外转让给第三人,转让给其他股东的,可以直接签订转让协议,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给第三人的,则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同时享有优先购买权,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并备案; 二、减资,并由公司回购股权;以减资形式撤资的,需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形成股东会决议。在完成公司减资后,应该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减资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会计交接都需要交接什么 如果之前会计不干了 没有交接的话需要注意什么
固定资产入账需要注意什么?比如摘要注意什么?
如果要撤资的话,需要注意什么
老师,开票如果想开宣传费的话,需要注意什么呢
请问,老师,撤资需要交个税吗?如果不分红的话。
2024年申报主营业务成本和取得发票不一致要补票有日期限制吗?
老师,请问404题选项B,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不是还有其他债权投资么,他的汇兑差异不是计入财务费用么,为什么选项b是对的呢
抵扣发票要重新打印装订吗
工商年报的从业人数,我按12月的,就是一人,然后前面11个月有几个月3人,有几个月2人,社保2个人买。取几人
如果将流通债券的价值明确到每一个债券估计期的时间点上,每一个时间点的价值其实可以看作是在这一时间点上产生的现金流入量的现值,那么可以认为流通债券或者说所有按期付息的债券时间点上的价值是呈周期性的,当到利息支付时间点债券的价值就会上升,如果不在利息支付时间点债券价值就会下降,在到期日这一事件点的债券价值为利息和本金现金流入的现值之和,此时有可能所得出的现值会>票面金额。这么理解对吗?
请问老师,我们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员工缴纳个税是单位代扣代缴,还是员工自己在个人App去申报呢
市内公司迁出市外,进项税额未抵完迁入市外后,原来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是全部转为0吗?不理以前的账,像新公司一样从头开始做账? 还是在迁入的市区继续接着做账?
老师,帮我看一下这笔分录怎么写
老师,帮我看一下44题题目给了利润总额,还需要结转收入费用吗?如果不结转那损益类期末有余额,这种可以吗
每月,报税,代账公司要银行流水是干什么用的?
那变更股权需要注意这什么
你好,需要合同,去工商局变更
财务交接上有需要注意啥的吗
因为是以公司的身份入股的,现在转让的话,财务交接上、税务这些我需要注意些什么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具体要求是: 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⑤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⑥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