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你好,1.《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公告、批评;罚款。 2.在对单位实施罚款的同时,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分。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会计法>第46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法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财务负责人要承担什么风险
税务登记财务负责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老师,做财务负责人,风险很高吗,会有哪些风险呢,如果去年刚入职,如果入职之前的问题也找挂财务负责人承担责任吗
公司出事了 财务负责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工商财务负责人和税收财务负责人承担的风险有什么不同?
和客户以FCA上海方式签订合同,报关单申报填写的FOB,费用一栏都没有填写,但是我司支付了516元的进仓费和操作费,请问填写的正确吗
老师,做卖汽车的外账,记账凭证附件,需要附件销售合同吗?
老师您好,公司关于2023年、2024年一直没有实际发放工资,把工资计入了其他应付款,然后在汇算清缴的时候没有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现在公司资金周转过来了,2025年9月公司开始补发以前的工资,这个时候可以更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吗?更正时可以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如果一个外贸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过社保,就不能申请退税吗?社保必须达到什么条件
老师,代账公司去年把卖车的钱误计入了主营业务收入,大概70万左右,今年调账要不要把收入计入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里,还要调整折旧费用,这样有涉及到退税,最好的办法要怎么操作呢?
建筑企业,如果别人想要挂靠在我们公司的话,如何计算收几个点的挂靠费划算呢?
怎么自查自己做的账对不对
老师你好,7月份的账因为开票时写错1个字,造成存货库存负数,现在该怎么处理?
老师好!请问这里所讲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包含教育辅助吗?税率是3%吗?非学历教育服务也是3%吗?物业管理这些等等都是3%吗?我所截图的这些数据是多少,可以列一下吗?
老师,电商平台(天猫、抖音、京东、拼多多)的结算规则是怎样的?
《会计法》第四十条【刑事责任从业禁止】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二条【未按规定记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隐匿、销毁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