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Q

老师,请问注册房地产销售公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2022-03-09 08:3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03-09 08:47

同学你好 选择公司的形式: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以上股东 ,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称“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咨询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 选择公司的形式: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以上股东 ,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称“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2022-03-09
你好,注册时需要验资,需要预售时需要预交税款,然后后面是根据完工进度来确认收入和成本交纳 相关税费的
2022-03-09
首先,注销公司肯定要先把国、地税注销掉(所得税在国税的,先注销地税;所得税在地税的,先注销国税)。 在进行税务注销的时候,要清算公司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等。 如果从来没有报过税,那就是每个税种2000以内的罚款(具体多少和逾期时间有关)。 其次,地税方面还会特别收取租赁合同印花税,账本印花税、实收资本印花税等等。 由于税务注销的时候,需要提供公司近三年的帐本、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如果你从来没有记过账,那么就要重头开始补账!
2022-04-03
你好!要结清往来款项,对于资产要处置,比如固定资产,库存商品等。除了货币资金,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这些其他的能处理的全部处理
2023-07-06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行开发 的房地产项目,如何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二、房地产企业发生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行为,是否按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何确认收入?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2B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四、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借款利息费用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两种办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2024-03-04
相关问题
相关资讯

热门问答 更多>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