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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们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出资时间是2040年,那现在经营支出从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2022-03-21 16:1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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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16:19

你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以下简称“312号文件”)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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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以下简称“312号文件”)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22-03-21
计算依据:根据国税函〔2009〕312 号,投资者未按期足额出资时,对应未缴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 未到位金额 = 8000 万 - 5000 万 = 3000 万 不得扣除利息 = 5 月利息 ×(未到位金额 ÷ 原借款总额)=21 万 ×(3000 万 ÷10000 万)=6.3 万 即 24 年 5 月不能税前扣除的利息为6.3 万
2025-06-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 号)规定,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 × 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 ÷ 该期间借款额。 你公司 2024 年 5 月相关数据计算如下: 该期间借款利息额为 21 万元。 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为 3000 万元。 该期间借款额可按 4 月底贷款余额确定,为 4950 万元。 24 年 5 月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21×3000÷4950≈12.73(万元)。 因此,2024 年 5 月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约为 12.73 万元
2025-06-24
学员您好!24年5月:支付利息21万元,其中6.3万元因注册资本未实缴需纳税调增,剩余14.7万元可税前扣除。不得扣除比例 = 未实缴注册资本 / 借款总额 = 3000万(未实缴) / 1亿(借款总额) = 30%
2025-06-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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